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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動議二讀《消防安全(工業建築物)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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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十二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消防安全(工業建築物)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消防安全(工業建築物)條例草案》。

  這條《條例草案》的目的,是把舊式工業大廈的消防安全,提升至現今的標準,為這些大廈的佔用人及訪客提供更佳保障。

  現有建築物的消防安全措施,一般符合興建時的標準。不過,舊式建築物的消防安全標準,與現今的標準有一定的距離。

  舉例來說,自動花灑系統是一項非常有效的消防裝置,可以於消防人員到場前阻止火勢蔓延或滅火。但一九七三年前落成的工廈,只有部分安裝了該等系統。至於一九七三年三月之後落成的工廈及貨倉,只有樓高超過兩層的,才須安裝自動花灑系統。消防處於一九八七年再修訂有關守則,將安裝自動花灑系統的規定擴展至所有工廈,並納入與現行標準十分相近的現代標準。

  近年幾宗舊式工廈的火災,使公眾更關注到舊式工廈,尤其是沒有自動花灑系統的工廈的火警風險。因此,透過立法去提升這些舊式工廈的消防安全,實屬必要。

  《條例草案》的目標樓宇,是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或之前整幢或部分興建作工廠、工業經營、貨倉、倉庫、大量物品儲存處或相類工業處所的建築物,或在該日或之前,首次向屋宇署署長提交建築圖則作審批以興建上述用途的工廈。

  《條例草案》會指定消防處處長和屋宇署署長為執行當局,並賦權消防處和屋宇署人員,在巡查目標工廈之後,向工廈的擁有人或佔用人發出消防安全指示。

  消防安全指示會要求他們把有關建築物的消防裝置或消防安全建造,提升至規定的標準。擁有人或佔有人需要在指定時間內遵從規定。這些規定包括安裝自動花灑系統、提供足夠的方向及出口指示牌、輔助電力供應、消防栓及喉轆系統、足夠的逃生途徑,以及耐火結構等。

  如果工廈的擁有人或佔用人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消防安全指示,執行當局可向裁判法院申請符合消防安全令,指示擁有人或佔用人遵從有關指示的規定。

  當工廈擁有人或佔用人完成消防安全指示或符合消防安全令所要求的提升工程,而執行當局信納有關規定已妥為遵從,執行當局便會向有關擁有人或佔用人發出符合安全證明書。

  假如擁有人或佔用人沒有遵從消防安全指示或符合消防安全令,而佔用有關建築物會有重大的火警風險的話,執行當局可以向區域法院申請禁止令,禁止佔用有關工廈或其他任何部分。

  為了方便市民知道本《條例草案》下的消防安全指示、符合消防安全令和禁止令的資料,例如遵從情況、發出日期等,《條例草案》會賦權消防處和屋宇署,利用部門網站等平台發布資料,藉以令市民,尤其是工廈單位的準買家,更加清楚知悉工廈任何未履行的法律責任。

  為進一步方便工廈或工廈單位的準買家得知相關物業是否有法庭的命令,《條例草案》亦會賦權執行當局,安排「註契」,亦即是在相關物業的土地登記冊上,就符合消防安全令及禁止令進行註冊。

  另外,《條例草案》亦會對《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和《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有關披露資料罪行的例外情況的條文作出修訂,令這些條文與《條例草案》的相關條文一致。《條例草案》並無就上述兩條條例的其他方面作出修訂。

  我們於二○一七年四月十七日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簡介立法建議並且得到支持。我們亦於今年八月至十月進行了公眾諮詢,收到19份意見書,大致上都支持這項立法建議。

  我希望議員支持《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讓《條例草案》早日通過。《條例草案》獲通過之後,消防處會聯同屋宇署盡快展開巡查工作,首先會處理約400幢於一九七三年三月或之前興建或提交建築圖則的工廈,這些工廈大多數都沒有裝設自動花灑系統。

  主席,香港人煙稠密,大廈林立,建築物的消防安全至為重要。這條《條例草案》如獲通過,將大大有助於提升舊式工廈的消防安全,令市民的生命和財產得到更好的保障,讓香港成為更安全的城市。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18年12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7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