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18年歧視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今日(十二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二讀《2018年歧視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2018年歧視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平等機會委員會在二○一六年三月就四條反歧視條例檢討結果向政府提交意見書,這四條反歧視條例為《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第527章)及《種族歧視條例》(第602章)。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已諮詢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並獲得委員支持優先處理複雜性和爭議性較低的八項建議,以確保所建議的法律修訂切實可行。我們亦已就與僱傭範疇有關的五項建議諮詢勞工顧問委員會,並獲得他們原則上的支持。我們的八項建議包括:

(一)在《性別歧視條例》中明文禁止基於餵哺母乳的直接和間接歧視,以及將集乳納入餵哺母乳的定義;

(二)在《種族歧視條例》,以對「有聯繫者」的提述取代對「近親」的提述;

(三)在《種族歧視條例》中提供保障,使人免因被當為某種族人士而遭直接及間接種族歧視和騷擾;

(四)擴闊《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的保障範圍至在共同工作場所工作的人之間的性騷擾、殘疾騷擾及種族騷擾;

(五)在《殘疾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下為服務提供者提供保障,使他們免受顧客的殘疾騷擾和種族騷擾;

(六)在《殘疾歧視條例》和《種族歧視條例》保障在香港註冊的飛機和船舶上的服務提供者免受顧客的殘疾騷擾和種族騷擾,而顧客亦可免受服務提供者作出的騷擾,即使該等騷擾行為是在香港境外作出;

(七)在《性別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提供保障,使會社成員或已申請成為會社成員的人免受會社管理層的性騷擾和殘疾騷擾;及

(八)修改《性別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和《種族歧視條例》,使答辯人能證明自己沒有意圖給予受害者不利的待遇便無需賠償的規定不適用於《2018年歧視法例(雜項修訂)條例》(《條例》)生效當日或之後作出的違法間接歧視行為。

  有關條文經修訂後,將更清晰地保障授乳母親在指定範疇,例如僱傭及提供貨品、服務及設施等方面,免受直接及間接歧視。為全面保障所有授乳婦女,餵哺母乳的建議定義不只涵蓋餵哺母乳的行為,亦包括集乳和授乳母親的身分。這有助創造更有利的環境,讓授乳婦女繼續全面和平等地參與社會和經濟活動,包括在授乳期間持續就業或重投職場。

  此外,《條例草案》將在種族歧視及騷擾方面提供更妥善的保障。舉例來說,有關條文生效後,任何人將不得基於與某人在真正的家庭基礎上共同生活的人、某人的照料者以及與其有業務、體育或消閒關係的人的種族而直接歧視或騷擾該人。至於被誤認為屬某種族群體而受到歧視或者騷擾的受害人,亦將受到新加入的條文所保障。總的來說,各項加強免受種族歧視和騷擾方面的建議均有助促進種族多元和共融,藉以為不同種族群體或族裔的家庭建立緊密融和的社交網絡。

  有關僱傭範疇的修訂條文,能使服務提供者(包括從事各種服務業的員工)受惠於免受顧客作出的殘疾及種族騷擾,而服務提供者與顧客之間的殘疾及種族騷擾的適用範圍,亦將由香港境內延伸至在香港註冊的船舶和飛機於香港境外發生的殘疾及種族騷擾個案,為在這些船舶和飛機上的顧客及服務提供者提供更佳法律保障。此外,經修訂的條文亦將保障僱員、僱主、合約工作者、主事人、佣金經理人及商號合夥人在其工作場所免遭同樣以該處為工作場所的上述人士作出的性騷擾、殘疾騷擾及種族騷擾,以期改善職場騷擾的情況。

  除此之外,我們建議把《性別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和《種族歧視條例》有關間接歧視的申索條文與《殘疾歧視條例》看齊,使沒有意圖給予受害者不利待遇便無需作出賠償的規定不適用於《條例》生效當日或之後作出的違法間接歧視行為,從而讓法庭更有彈性處理違法間接歧視的申索賠償。

  我謹此陳辭,希望議員能及早通過《條例草案》,讓各項免受歧視和騷擾的保障盡快生效,為有關人士,特別是婦女、少數族裔人士及僱員,提供更佳的法律保障。

  多謝主席。
 
2018年12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