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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18年稅務(豁免基金繳付利得稅)(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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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今日(十二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8年稅務(豁免基金繳付利得稅)(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18年稅務(豁免基金繳付利得稅)(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訂《稅務條例》,以便向在香港營辦的合資格基金提供利得稅豁免。
 
  根據《稅務條例》,以私人形式發售的基金中,現時只有離岸基金及在岸開放式基金型公司享有利得稅豁免,其他在岸基金不能一樣享有利得稅豁免。在基金投資層面方面,《稅務條例》目前訂明以私人形式發售的離岸基金,如欲享有稅項豁免,它們可投資於在海外成立的私人公司,但不可投資於本地私人公司。上述不同的稅務待遇,或會窒礙基金來港註冊及在港管理,不利香港資產及財富管理業的進一步發展。
 
  與此同時,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公布有關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的最新標準,歐洲聯盟理事會(歐盟)指出香港適用於離岸基金的稅務安排存在分隔措施,具損害性。為釋除歐盟的疑慮,並為所有在香港營辦的基金締造公平競爭的環境,以提升香港資產及財富管理業的競爭力,我們建議引入《條例草案》,在《稅務條例》中加入獨立成章的修訂條文,讓所有在香港營辦的基金,只要符合若干條件,不論其結構、是否離岸或在岸、規模或目的,均可享有同樣的利得稅豁免。須符合的條件包括:
 
(一)相關實體須要符合「基金」的定義;
 
(二)基金的交易須由獲證監會發牌的法團在香港安排或進行,或基金屬「符合資格的基金」。「符合資格的基金」須有最少五名投資者,並須符合關於資本認繳總額及發放淨收益的相關要求;以及
 
(三)基金投資於指明資產的利潤可獲利得稅豁免,這些包括基金通常會投資的證券及其他類別的金融產品。此外,基金投資於本地和海外私人公司,均可享有利得稅豁免。
 
  我們建議基金可享稅項豁免的利潤,不會因其他須繳稅的非合資格交易而受到影響。我們亦建議,如基金透過成立特定目的實體持有和管理其於私人公司所作的投資,特定目的實體層面的稅項豁免,將按基金持有該實體的股份或權益百分率而定。
 
  為減低避稅風險,我們會引入防止濫用的措施,包括對基金於私人公司的投資在不動產、持有期及短期資產作出一些規限或要求。此外,現時《稅務條例》中有關居港者的防止迂迴避稅條文亦會繼續保留。
 
  主席,我們認為《條例草案》將有助加強香港在製造和管理基金方面的競爭優勢,亦可帶動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的需求,促進香港整體金融服務業進一步發展。此外,由於窒礙基金投資於本地私人公司的稅務安排亦已經移除,本地初創企業亦應會因為有機會成為基金投資對象而受惠。
 
  至於利得稅豁免對政府的財政影響,由於在岸基金在現行稅務安排下未能享有利得稅豁免,因此現時大多數在香港營辦的基金,屬能獲得稅項豁免的離岸基金。與現行安排相比,建議應不會令稅收大幅減少。
 
  《條例草案》所載的建議已考慮早前業界諮詢時所收集的意見,並已在促進市場發展和防止濫用稅項豁免之間取得平衡。我期望議員會支持《條例草案》。
 
  主席,我謹此陳辭。
 
2018年12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7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