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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八題:的士乘客攜帶行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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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卓廷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的書面答覆︰
 
問題:

  《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D)(《規例》)第47(3)條訂明,的士乘客可在乘客車廂內免費攜帶輕便而車廂可容納的私人手提行李,即輕便的衣箱、帽盒、公文袋及類似物件(車廂行李)。另一方面,運輸署編印的《的士則例簡介》(《簡介》)說明:「一般來說,擺放在乘客車廂內的輕便個人手提行李,如果每件的長、闊、高總和不超過140厘米,可獲免費運載」。該署的網站亦說明,的士司機可就每件長、闊、高總和超過140厘米的車廂行李收取附加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三年,每年(i)當局收到有關的士司機就車廂行李濫收附加費的投訴宗數,以及(ii)該等個案當中,警方採取跟進行動及對有關司機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

(二) 《簡介》及運輸署網站就可免收附加費的車廂行李所訂尺寸上限的法律依據為何;及

(三) 有否研究,就車廂行李附加費而言,《簡介》及運輸署網站的說明,與《規例》第47(3)條的規定是否一致;如有研究而結果為否,有否評估這情況有否導致的士司機和乘客無所適從及容易發生爭執,以及有何解決方法;如沒有研究,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林卓廷議員問題的各個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 過去三年,政府及交通投訴組接獲有關的士行李費的投訴個案數目及其跟進情況分列如下:
 
年份 有關的士行李費的投訴個案數目 轉介警方跟進的投訴個案數目
二○一六 247 70
二○一七 262 44
二○一八
(一月至十月)
241 55
 
  至於警方提出檢控的個案數目,由於警方需時整理相關資料,有關數字將於稍後提供。

(二)及(三)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規例》)(第374D章)第41條,的士不得運載個人手提行李以外的貨物。《規例》第47(2)條亦訂明,的士之登記車主或司機所收取之的士租用費,不得超過附表五指明的適當收費率(即包括就每件行李收取港幣六元的附加費)。此外,《規例》第47(3)及47(4)條訂明,如乘客攜帶的行李屬輕便而乘客車廂可容納的私人手提行李(即輕便的衣箱、帽盒、公文袋及類似物件);或如乘客為傷殘人士,而他需攜帶輪椅及柺杖,乘客則無須就該等物品繳付行李附加費。

  由於現行法例未有就《規例》第47(3)及47(4)條下提及「輕便而車廂可容納的私人手提行李」的尺寸作出定義,因應的士業界和乘客的意見,並為了方便的士日常運作(包括避免乘客擺放大型行李在乘客車廂內,從而減低阻擋司機視線、影響行車安全或損壞車廂設備的可能性等),運輸署就此提供參考指引,說明可擺放在乘客車廂內而無須收費的輕便手提行李的長、闊、高總和不應超過140厘米。換言之,的士司機可就擺放在乘客車廂內而長、闊、高總和超過140厘米的行李,以及擺放在車尾行李廂內而不論大小的行李,收取行李附加費,每件港幣六元。

  有關參考指引與現行《規例》並沒有衝突,並載列於運輸署編撰的《的士則例簡介》(《簡介》)以及運輸署網頁之的士收費表部分。然而,運輸署會繼續留意業界及公眾的意見,以檢視《規例》條文與參考指引,以及載列於《簡介》和運輸署網頁等的相關內容,是否能夠清晰反映實際操作情況。
 
2018年12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