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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六題:司法程序所需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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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政務司司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一句眾所周知的法律格言是:「遲來的公義,等同否定公義」。關於某些司法程序所需時間,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就高等法院於過去三年每年完成處理的民事案而言,(i)個案宗數、(ii)作出判決日與頒布判決書日相隔的時間(擬備判決書時間)的中位數,以及(iii)按擬備判決書時間(即超過六個月、超過12個月、超過18個月、超過兩年,以及超過三年)劃分的個案宗數及其佔總數的百分比分別為何;
 
(二)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於過去三年每年完成處理的民事案上訴許可申請而言,(i)個案宗數、(ii)入稟日與批出結果日相隔的時間(處理上訴許可時間)的中位數,以及(iii)按處理上訴許可時間(即超過六個月、超過12個月、超過18個月、超過兩年,以及超過三年)劃分的個案宗數及其佔總數的百分比分別為何;
 
(三)就家事法庭於過去三年每年頒布判決書的案件而言,(i)個案宗數、(ii)擬備判決書時間的中位數,以及(iii)按擬備判決書時間(即超過六個月、超過12個月、超過18個月、超過兩年及超過三年)劃分的個案宗數及其佔總數的百分比分別為何;及
 
(四)會否檢討上述三項提及的司法程序所需時間是否理想,並研究有何措施(例如向司法機構增撥資源,以及減少法官處理案件以外的其他工作),令法官有更多時間專心擬備判決書及處理上述程序,避免對與訟人造成不公義的情況?
 
答覆:
 
主席:
 
  政府已就涂謹申議員提出的問題諮詢司法機構。根據司法機構提供的資料,政府現答覆如下:
 
(一)就高等法院於過去三年每年完成處理的民事案件數目,可見於下表中:
 
法院級別 案件類別 每年完成處理的案件數目
二○一五 二○一六 二○一七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 277 273 224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民事管轄 16 870 16 413 14 832
源自審裁處案件的上訴及雜項上訴 105 84 83
 
  有關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及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民事案件由聆訊完成至頒布判決書所需的時間,司法機構只備存平均所需時間的統計數字。這些平均數字是實時的資料,可能會因為製備報告日期及時間的不同而有所變動。就由二○一五至二○一七年期間完成聆訊的案件而言,最新於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製備的相關數字(註一)如下:
 
法院級別 案件類別 於下述年份完成聆訊的
案件平均所需時間(天)(註二)
二○一五 二○一六 二○一七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 49 27 26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民事審訊/
實質聆訊
99 76 48
源自審裁處案件的上訴及雜項上訴 51 36 60
 
(二)(1)在二○一七年七月一日之前,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民事案件的上訴許可申請與其他雜項案件一併涵括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雜項程序案件類別當中。在二○一五年至二○一七年間,該類別分別有2 478宗、2 577宗及2 205宗案件已完成處理。司法機構並沒有另外備存經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完成處理的上訴許可申請的統計數字。
 
(2)由二○一七年七月一日開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民事案件的上訴許可申請案件與其他雜項案件一併涵括在新增的高等法院上訴法庭雜項上訴案件內。在二○一七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共有39宗案件在新增的案件類別下已經完成處理。司法機構並沒有另外備存經高等法院上訴法庭處理的上訴許可申請的統計數字。
 
(三)由二○一五年至二○一七年的三年期間,家事法庭所頒布及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的判案書的數目分別為172、170及162。司法機構沒有備存有關家事法庭案件由聆訊完成至頒布判案書所需時間的統計數字。
 
(四)(1)原則上,法官應在押後宣判後的一段合理時間内頒下判決書,這點至為重要。雖然司法機構並無就頒布判決書訂定任何目標時間,但一直有密切監察有關情況,並採取一切可行措施處理相關事宜,包括在可行的範圍内進一步增調司法資源。在二○一六年一月,作為加強措施,前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更向高等法院法官提出要求,若法官認為頒布判決書前所需押後的時間較一般為長,便須給予有關訴訟各方預計頒布該判決書的日期。署理首席區域法院法官亦一直密切監察有關家事法庭在押後宣判後頒布判決書的情況,並採取一切可行措施處理相關事宜。
 
(2)司法機構注意到,鑑於法官的工作量繁重及人手緊絀(尤其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有些案件或許需押後較一般為長的時間才頒布判決書。署理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完全知悉有關情況,並予以密切監察及致力作出改善,例如在有需要時給予法官更多時間處理押後頒布的判決書,但同時顧及維持案件聆訊所需的合理排期時間以及其他事宜。
 
(3)此外,司法機構已提出聘任具法律專業資格人士為高等法院司法助理,以加強對高等法院法官的法律及專業支援,以協助其履行司法職務。高等法院司法助理會就民事案件及法律研究工作向高等法院法官提供支援,亦會就刑事上訴案件提供協助。除此之外,司法機構亦成立司法學院,負責進行研究及向法官及司法人員提供相關培訓,以助提升司法技能和知識。
 
(4)廣泛而言,司法機構一直採取一切可行措施以應對因人手緊絀而引起的問題。具體而言,司法機構一直進行各級法院的法官及司法人員的招聘工作,而新一輪的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及區域法院法官招聘工作亦現正進行。同時,考慮到司法機構在招聘合適人才加入司法工作行列時所面對的困難,法官及司法人員服務條款及條件亦於二○一七年改善。法官及司法人員法定退休年齡的檢討工作已經完成,而落實修訂各級法院法官及司法人員法定退休年齡的相關立法工作亦正在展開。
 
(5)另外,政府亦支持司法機構過往數年增撥司法資源的建議。在二○一八至二○一九年度,司法機構建議開設四個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務官職位,以加強高等法院聆案官辦事處的司法人手編制。政府期望獲得立法會支持有關的建議。
 
(6)最後,司法機構亦已指出,自二○一七年起入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和上訴法庭的酷刑聲請案件數量大幅上升;此外,又留意到入稟終審法院的同類案件現時亦見增多。司法機構現正密切監察有關情況,並考慮應如何處理激增的案件量而又不會嚴重影響其他民事案件的審理。對於相關情況,司法機構會評估是否需要增加司法人手和其他人員的資源;如有需要,司法機構會根據司法機構和政府之間既定的財政預算安排機制向政府當局作出有關的建議。
 
註一:最新的相關數字於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製備,司法機構需時製備新的報告。
 
註二:因本表所列數字是實時的資料,某一年度的數字通常會在下一年年底時(即當在該年度內完結的案件大多已頒布判決書後)趨於穩定。此情況尤見於在該年度最後一季完結的案件。
 
 
2018年12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4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