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署就巴黎閣升降機事故檢控升降機承辦商
********************
機電署在深入調查後,發現耀天工程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士,未有履行《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第618章)(《條例》)及《升降機及自動梯(一般)規例》(第618A章)(《規例》)規定下的法定職責。經徵詢律政司意見後,決定向他們提出檢控,控罪如下:
耀天工程有限公司:
(i)違反《條例》第16(1)(a)及16(2)條,即沒有確保升降機工程妥善進行;及
(ii)違反《規例》第4(1)及4(4)條,即把升降機工程分包予任何其他人時,沒有在工程展開首日的七日前,以指明表格將該分包工程一事通知機電工程署署長。
耀天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
(i)違反《條例》第141(1)和16(1)(a)及16(2)條,即在註冊升降機承辦商的總經理的同意或縱容下,或是可歸因於其疏忽或不作為下,沒有確保升降機工程妥善進行;及
(ii)違反《條例》第141(1)條和《規例》第4(1)及4(4)條,即在註冊升降機承辦商的總經理的同意或縱容下,或是可歸因於其疏忽或不作為下,將保養工程分包予任何其他人時,沒有在工程展開首日的七日前,以指明表格將該分包工程一事通知機電工程署署長。
耀天工程有限公司保養部經理:
--違反《條例》第141(1)和16(1)(a)及16(2)條,即在註冊升降機承辦商的保養部經理的同意或縱容下,或是可歸因於其疏忽或不作為下,沒有確保升降機工程妥善進行。
傳票已發出予相關被告,案件今年十二月十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審理。
完
2018年11月9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45分
香港時間17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