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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電署就巴黎閣升降機事故檢控升降機承辦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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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電工程署(機電署)今日(十一月九日)就五月在新界上水名都巴黎閣導致一名女士不幸死亡的升降機事故,向負責為有關升降機進行保養工程的註冊升降機承辦商耀天工程有限公司、其總經理和一名保養部經理提出檢控。

  機電署在深入調查後,發現耀天工程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士,未有履行《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第618章)(《條例》)及《升降機及自動梯(一般)規例》(第618A章)(《規例》)規定下的法定職責。經徵詢律政司意見後,決定向他們提出檢控,控罪如下:

耀天工程有限公司:
(i)違反《條例》第16(1)(a)及16(2)條,即沒有確保升降機工程妥善進行;及
(ii)違反《規例》第4(1)及4(4)條,即把升降機工程分包予任何其他人時,沒有在工程展開首日的七日前,以指明表格將該分包工程一事通知機電工程署署長。

耀天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
(i)違反《條例》第141(1)和16(1)(a)及16(2)條,即在註冊升降機承辦商的總經理的同意或縱容下,或是可歸因於其疏忽或不作為下,沒有確保升降機工程妥善進行;及
(ii)違反《條例》第141(1)條和《規例》第4(1)及4(4)條,即在註冊升降機承辦商的總經理的同意或縱容下,或是可歸因於其疏忽或不作為下,將保養工程分包予任何其他人時,沒有在工程展開首日的七日前,以指明表格將該分包工程一事通知機電工程署署長。

耀天工程有限公司保養部經理:
--違反《條例》第141(1)和16(1)(a)及16(2)條,即在註冊升降機承辦商的保養部經理的同意或縱容下,或是可歸因於其疏忽或不作為下,沒有確保升降機工程妥善進行。

  傳票已發出予相關被告,案件今年十二月十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審理。
 
2018年11月9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4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