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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居民及公屋申請人虛假陳述被法庭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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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署發言人今日(十月三十日)提醒所有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居民及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

  最近有一名公屋居民,在二○一七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沒有申報與他人聯權擁有住宅業權及其租金收入,亦少報其每月工作收入。該居民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以及因忽略提供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指明的詳情,分別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6(1)(a)條及第27(a)條,而被房屋署作出檢控。

  在另一個案中,一名公屋申請人於二○一五年內先後兩次在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向房屋署申報沒有任何土地及相關資產淨值。其後經調查揭發,該申請人實際上自二○一二年起聯名擁有一幅新界的土地,資產淨值約為八十七萬元。最終該名申請人因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6(1)(c)條,被控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

  兩名被告較早前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惟裁判官考慮到案情嚴重,並不適合以罰款方式處理。在參閱感化官的報告後,法庭今日判處兩名被告分別一百小時及八十小時社會服務令。

  發言人表示,作為釐定租金以及審核續住公屋資格的基礎,住戶必須準確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因此,在作出申報前,住戶應仔細閱讀入息及資產申報表的內容及填表須知,並按指定的方法計算其收入及資產填寫相關資料。否則,住戶便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而觸犯《房屋條例》第26(1)(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或因忽略提供資產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而觸犯第27(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房屋署亦會向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甚至收回他們現居的公屋單位。此外,發言人亦提醒所有公屋申請人,如申請人因違反《房屋條例》第26(1)(c)條,即在申請公屋時明知而向香港房屋委員會作出虛假陳述,而被法庭定罪,最高同樣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而相關的公屋申請亦會因此而被取消。
 
2018年10月30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9時4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