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無牌經營公司秘書業務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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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新發牌制度已於二○一八年三月一日生效。根據《打擊洗錢條例》,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申請牌照,方可在香港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任何人如在香港無牌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公司註冊處發言人說:「有關判決向所有人士發出強烈信息,提醒他們公司註冊處會嚴格執行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
完
2018年10月30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40分
香港時間16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