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九年一月二日起實施新修訂車輛首次登記狀況分類
*************************
運輸署發言人表示,在考慮持份者的意見及參考其他國家所採用的做法後,修訂的首次登記車輛的「車輛狀況」分類如下:
A – 根據相關文件,車輛在進口香港供銷售前,未曾在香港以外地方登記,或曾在香港以外地方登記但有關登記不准許車輛在道路上使用。
B – 基於車輛進口者的聲明,車輛在進口香港供銷售前,未曾在香港以外地方登記。
C1 – 車輛在進口香港供銷售前,曾在香港以外地方登記。根據相關文件,車輛在香港以外地方登記的時間少於15天。
C2 – 車輛在進口香港供銷售前,曾在香港以外地方登記,並不歸類為C1狀況。
D – 車輛由登記車主進口香港自用。
E – 車輛是在香港以進口底盤或進口駕駛室及底盤添加指明附加物裝配而成的車輛。
F – 車輛是透過拍賣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購得。
運輸署發言人說:「經修訂的車輛狀況只會如實地描述車輛進口香港前的情況,例如曾否在香港以外地方登記,而並非描述或反映車輛使用情況或損耗程度。在車輛登記文件上顯示客觀的車輛狀況,可以協助市民,尤其是車主及準買家了解有關車輛在首次登記時的真實狀況及在車輛買賣時作出決定。」
在實施新安排前已經登記的車輛,其車輛登記文件上的車輛狀況將維持不變。
在實施經修訂車輛狀況分類的同時,運輸署會加強核實車輛在香港以外地方登記的記錄,以確保車輛獲界定為適當的類別。
如有查詢,可瀏覽運輸署網頁(www.td.gov.hk/tc/public_services/licences_and_permits/vehicle_first_registration/index.html),或致電運輸署香港牌照事務處(電話:2804 2634)或查詢熱線(電話:2804 2600)。
完
2018年10月29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6時33分
香港時間16時3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