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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二題:特區政府與其他司法管轄區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及移交逃犯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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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慧琼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今年三月,台灣警方經調查後發現一名香港女子在台灣遭殺害及棄屍,並懷疑與該女子一同赴台並隨後獨自返港的香港男子是兇手。然而,由於香港與台灣之間沒有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或移交逃犯的安排,兩地未有正式渠道交換情報和文件及移交逃犯,以致兩地執法機關難以循謀殺罪追究疑犯。為了確保犯罪者受到法律制裁,以及讓市民看到政府維護法治的決心和能力,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促成香港與台灣的執法機構盡快協商,交換與上述案件有關的情報及文件;
 
(二)有否研究可否作特殊安排,把上述疑犯移交台灣執法機構,並協助其就該案件搜證及提出檢控;及
 
(三)會否研究與台灣當局簽署司法互助協議;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現綜合回覆如下:
   
  根據《基本法》第9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根據《基本法》第96條,「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自回歸以來,香港特區政府一直根據《基本法》,積極推展與其他司法管轄區在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及移交逃犯方面的合作,以打擊罪行,維護公義。現時,香港已與32個司法管轄區(註一)簽訂了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及與20個司法管轄區(註二)簽訂了移交逃犯協定。香港特區政府會繼續積極進行這方面的工作。
   
  現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香港法例第525章)第2(1)條訂明,相互法律協助的安排適用於「香港政府與香港以外地方的政府」或「香港與香港以外地方」,但「中央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除外。而《逃犯條例》(香港法例第503章)第2(1)條也訂明,移交逃犯安排適用於「香港政府及香港以外地方的政府」或「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但「中央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除外。現時,香港與台灣沒有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或移交逃犯的安排。香港與任何司法管轄區實施新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或移交逃犯安排(訂明安排)前,必須經過雙方磋商、簽訂有關協議或安排和完成各自為使有關協議或安排生效所需的程序,訂明安排方具法律效力。
   
  除了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和移交逃犯的安排外,香港警方及其他執法部門不時會與其他地方的對口單位聯絡和合作,交換情報,以打擊罪行。此外,根據香港法例第8章《證據條例》第VIII部,香港可以透過法院作出的請求書,向其他地方的法院要求在刑事事宜方面提供協助;同樣地,若其他地方需要香港在刑事事宜方面提供協助,亦可以向香港的法院作出相關申請。雙方在聯絡和合作時,均須嚴格遵守各自的法律和規定。
   
  特區政府非常關注和重視受害人潘曉穎的案件。香港警方於二○一八年三月十三日拘捕了涉案嫌疑人,案件於三月十五日於觀塘法院提堂,同日按法庭命令將嫌疑人羈押。有關聆訊於四月十二日及五月十日舉行。控方在五月的聆訊中指出,將會就潛在可能新增的控罪,繼續調查和索取律政司意見。案件現押後至七月五日再訊,期間涉案人繼續還押懲教署看管。
   
  目前,特區政府正繼續積極處理這宗案件。警方依照香港法律按其職權範圍及搜證的實際情況,全力偵查。警方已於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委派三名人員到台灣跟進案件,並在死者遺體被運返香港後,於四月四日由法醫官進行驗屍。警方現時正竭力搜集所有可能有用的證據,不會放棄任何細節。此外,由於案件涉及兩個司法管轄區,律政司亦仔細研究如何在現有法律框架下處理和跟進案件。案件的法律程序正在進行中,涉及案件的具體調查及證據不能披露,以免影響訴訟的進行。與此同時,警方也一直為受害人潘曉穎的家屬予以協助及支援。
   
  特區政府十分理解社會對案件的關切。警方和律政司定會全力以赴,詳細和清楚了解在兩個司法管轄區內所發生的事情、所涉及的罪行,以及所搜集的證據,務求對案件作出最適當的處理。
   
註一:阿根廷、澳洲、比利時、加拿大、捷克、丹麥、法國、芬蘭、德國、印度、印尼、愛爾蘭、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馬來西亞、蒙古國、荷蘭、新西蘭、菲律賓、波蘭、葡萄牙、大韓民國、新加坡、斯里蘭卡、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國、美國及烏克蘭。
 
註二:澳洲、加拿大、捷克、法國、芬蘭、德國、印度、印尼、愛爾蘭、馬來西亞、荷蘭、新西蘭、菲律賓、葡萄牙、大韓民國、新加坡、南非、斯里蘭卡、英國及美國。
 
2018年6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