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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六題:曾呼叫某口號的人士參選立法會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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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六日)立法會會議上毛孟靜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的答覆:

問題:

  據報,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一位前主任於上月底被傳媒問到,曾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呼叫「結束一黨專政」口號的人士可否參選立法會。他回答:「應該不可以,因為這是違反國家的《憲法》,是一種違法行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在香港特區呼叫「結束一黨專政」口號屬違憲及違法行為的說法,是否有法律基礎;如有,詳情為何;

(二)日後當選舉主任決定立法會選舉參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時,須否考慮該人過去曾否作出下列行為:曾呼叫「結束一黨專政」口號、曾加入綱領包含此口號的團體,以及曾參與這類團體舉辦的活動;選舉主任可否因參選人曾作出這些行為而裁決其提名無效;及

(三)除了香港特區是按《憲法》第三十一條設立外,《憲法》中有否其他條文適用於香港特區;如有,該等條文及它們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法律基礎為何,以及港人違反該等條文須承擔甚麼法律後果?

答覆:

主席:

  就毛議員的提問,經徵詢律政司後,現綜合回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的序言,「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憲法》第三十一條訂明:「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憲法》第六十二條訂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包括第十四項:「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根據《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即「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

  國家主席習近平在去年七月一日慶祝香港回歸二十周年大會暨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屆政府就職典禮上明確指出:「《基本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基本法律,規定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和政策,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法律化、制度化,為『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提供了法律保障。」《基本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

  既然《憲法》第三十一條已經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那麼按照《憲法》第三十一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所規定的特別行政區制度和政策,就具有優先適用的地位。因此,《憲法》關於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的規定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區的憲制基礎。在這憲制架構下,我們必須清楚知道,國家的政黨制度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我們必須尊重《憲法》。香港特別行政區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實施「一國兩制」的同時,亦必須尊重內地的制度。

  至於就問題中有關立法會選舉的部分,《立法會條例》(第542章)對擬參選立法會人士須就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聲明有清晰的規定。選舉主任會根據每宗個案的具體情況,按照《立法會條例》和《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541D章)的要求,決定擬參選人士是否獲有效提名為候選人。

  我們會繼續按照有關法律的要求,履行相關工作,確保選舉能公平、公開和誠實地進行。

  多謝主席。
 
2018年5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1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