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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六題:監管違例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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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蔣麗芸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黃偉綸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全港有數以萬計的違例招牌,亦不乏可能危及公眾安全的棄置招牌。政府於二○一三年推出違例招牌檢核計劃,以容許若干違例招牌在經訂明建築專業人士或註冊承建商進行安全檢查、鞏固(如有需要)及核證後繼續使用。另一方面,最近有報道指出,雖然屋宇署在接獲市民舉報後已安排清拆部分棄置招牌,但大部分棄置招牌仍無人跟進。屋宇署每年就危險、棄置或違例招牌發出多項清拆令,而現時有近2 000個招牌的清拆令尚未獲遵行。有專家警告,該類招牌如日久失修,隨時危及公眾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按區議會分區劃分,過去五年每年當局安排清拆的危險、棄置及違例招牌的數目分別為何;
 
(二)會否增撥資源及人手加快處理棄置招牌及招牌擁有人逾期未遵行清拆令的個案,以保障市民的安全;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鑑於屋宇署在緊急情況下會委派政府承辦商將危險招牌拆除,之後向招牌擁有人追討工程費用另加監督費及附加費,過去三年,每年該等個案的數目、所涉開支總額,以及當中已追回的款額為何;
 
(四)會否設立專供市民舉報棄置招牌的熱線,以期盡快清拆棄置招牌;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五)會否定期公布招牌擁有人尚未按清拆令清拆的棄置招牌的位置,以提高市民警覺;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六)會否檢討和改善違例招牌檢核計劃,例如加強推廣工作,並把該計劃由自願性改為強制性,以提高其成效;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七)會否增加對不遵行清拆令的招牌擁有人的罰則,以增加阻嚇力;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一向十分重視招牌的安全問題。現時,任何未經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或未有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規定而豎設的招牌,均屬違例建築工程(除非有關招牌的規模屬於無須獲得屋宇署事先批准及同意,亦不用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規定進行的「指定豁免工程」)(註),屋宇署可以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24條的規定向招牌負責人或相關人士發出法定清拆命令。針對棄置或危險招牌,屋宇署亦可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105(1)條向招牌擁有人發出「拆除危險構築物通知」(通知),着令其清拆有關招牌。在緊急情況下,屋宇署可主動安排政府承建商即時將危險招牌拆除,隨後向有關人士追討費用。
   
  考慮到現存的大部分招牌正由商戶使用,而有關招牌在促進本地的商業活動及香港繁榮方面有一定存在價值,屋宇署自二○一三年九月二日起開始實施「招牌檢核計劃」(檢核計劃)。該計劃容許規模較小、潛在風險較低,並於計劃實施當日之前已經豎設並符合相關小型工程項目的技術規格的招牌,在經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及/或訂明註冊承建商進行安全檢查、鞏固(如有需要)及向屋宇署核證後,可以透過定期檢查繼續保留使用。
   
  現行的招牌監管制度以「風險為本」為原則。除持續推行檢核計劃外,屋宇署亦會揀選目標街道路段進行大規模行動,以全面處理個別路段的違例招牌。在進行有關大規模行動,屋宇署人員既會對未有參加檢核計劃的違例招牌發出法定清拆命令,以敦促有關招牌擁有人盡早參加檢核計劃,亦會針對不合資格參加檢核計劃的大型違例招牌發出法定清拆命令或通知,以消除可能帶來的公眾安全風險。
   
  此外,屋宇署亦會向對生命財產明顯構成威脅的招牌採取執法行動即時取締,以及優先執法取締正在建造或新豎設的違例招牌。
 
註:此類「指定豁免工程」的例子之一,為豎設固定於建築物外牆的靠牆招牌而其展示面積不多於一平方米、不設有包含發光二極體的展示系統、伸出外牆不多於150毫米及離地面不多於三米。

  經徵詢屋宇署後,發展局現就問題回覆如下:

(一)正如前文指出,屋宇署現時主要根據《建築物條例》或《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的相關條文,向招牌擁有人或相關人士發出法定清拆命令或通知,要求他們在有關命令或通知上列明的指定限期內清拆或修葺有關違例招牌。在過去五年,屋宇署每年按上述方式處理的違例招牌數目,按地區劃分表列如下:
 
區域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中西區 115 214 230 173 262
東區 149 101 234 227 226
九龍城區 281 235 241 169 244
葵青區 27 18 27 38 16
觀塘區 10 83 61 37 84
北區 30 10 42 132 69
離島區 0 2 1 44 2
西貢區 3 13 40 8 9
深水埗區 155 270 203 237 271
沙田區 0 38 53 32 57
南區 55 16 53 49 29
大埔區 15 18 39 59 44
荃灣區 28 84 74 56 149
屯門區 16 12 22 37 32
灣仔區 164 252 350 434 356
黃大仙區 22 22 20 38 26
油尖旺區 208 602 868 737 632
元朗區 12 72 86 116 143
總數 1 290 2 062 2 644 2 623 2 651

(二)屋宇署一直通過跟進市民舉報及主動視察(包括進行大規模行動)等方式,對違例招牌採取執法行動。屋宇署已於二○一七至一八年度將招牌監管小組的專業及技術人員人手由35名增加至42名,以統一處理與違例招牌有關的個案,及加強對違例招牌的執法行動。

  屋宇署會繼續密切注意執法的成效和人手需要,按需要及既定程序申請增加資源。

(三)現時,屋宇署會委派政府承建商處理未在指定限期內遵從法定清拆命令或通知的違例招牌,以避免它們影響公眾安全。在過去三個財政年度,有關個案分別有387、410及280宗(截至二○一七年底)。署方會於完成有關工程後向招牌擁有人或有關人士追討費用。屋宇署並未就有關個案涉及的開支以及從有關招牌擁有人收回的金額備存現成分項統計數字。
 
  另一方面,如在接獲市民舉報或進行主動視察時,屋宇署人員發現有招牌對生命財產構成明顯威脅,署方會即時委派政府承建商清拆有關危險招牌,隨後再向有關人士追討費用。在過去三個財政年度,屋宇署在緊急情況下委派政府承建商進行清拆危險招牌工程的有關數字,表列如下:
 
  緊急情況下政府承建商清拆危險招牌個案數目(註一)
 
無法查證招牌擁有人而由政府承擔的清拆工程開支
($)
已查證招牌擁有人的清拆工程開支
($)
已從招牌擁有人收回的金額(註三)
($)
2015-16年度 5(1) 11,064 40,063 22,626
2016-17年度 6(1) 9,707 68,240 60,987
2017-18年度 4(2) 11,792 (註二) 28,043 0(註四)
 
註一:括號內為無法查證招牌擁有人的個案數目。
註二:另有一宗個案涉及開支為$11,826,署方將於二○一八/一九年度支付有關款項予相關承建商。
註三:款項收回的年度未必與相關的繳款通知單的年度相同。
註四:屋宇署將於短期內發出繳款通知單予招牌擁有人。

(四)現時市民可透過不同渠道,包括24小時運作的1823電話中心、屋宇署熱線2626 1616(由1823人員接聽)、屋宇署電郵信箱(enquiry@bd.gov.hk)及屋宇署網頁上的電子舉報表格向屋宇署舉報與違例招牌有關的個案。我們認為現時無需另設專屬舉報熱線。

(五)當處理危險或棄置招牌時,屋宇署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05(1)條發出通知後,一般會着令招牌擁有人在限期內(一般為14天)清拆有關招牌。而若有關通知未獲遵從,屋宇署亦會盡快安排政府承建商拆除有關招牌。換言之,該等個案會於短時間內獲處理。儘管如此,為提高透明度,署方會在顧及成本效益的情況下,考慮是否以及如何公布更多與違例招牌有關的資料。

(六)就檢核計劃而言,截至二○一八年四月底,屋宇署共收到662份檢核申請,當中有274個招牌已通過檢核及51份檢核申請正在處理中,其他個案因未能符合要求而被退回。
 
  除了參與檢核計劃外,違例招牌擁有人可選擇按照「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拆除舊招牌,然後重新豎設合符規格的招牌。此外,由於部分招牌不符合參與檢核計劃規格,有關的招牌擁有人必須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拆除及重新豎設招牌。我們留意到,在檢核計劃實施前的32個月內(即由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至二○一三年九月一日間),與招牌相關的小型工程(註)有2 992宗,即在檢核計劃實施前每月平均有94宗。而在二○一三年九月二日至二○一八年四月三十日的56個月內,有關數字大幅上升至24 839宗,即在實施檢核計劃後每月平均有444宗,上升幅度為372%。
   
  為進一步提升檢核計劃的參與度及提高針對違例招牌的執法成效,屋宇署在二○一四至二○一七年期間,分別在香港不同區域的21條街道的部分目標路段展開大規模行動,以向未有參與檢核計劃或不合檢核資格的違例招牌發出法定清拆命令或通知。在二○一八年,屋宇署將會在另外10條目標街道的部分路段開展有關大規模行動。署方會持續檢視執法成效及人手資源,適時調整每年大規模行動的規模。
   
  此外,為了加強公眾對檢核計劃的認識,屋宇署會繼續透過不同渠道向市民傳遞相關信息,例如在網站發布相關指引、播放政府宣傳短片和聲帶,並為業界和市民舉辦簡介會、派發宣傳小冊子等。
 
註:即拆除、竪設或改動符合「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指定規格的招牌。

(七)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法定清拆命令(包括針對違例招牌而發出的法定清拆命令),一經定罪,可處罰款港幣20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港幣二萬元。另外,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AA)條,任何人明知而在未經屋宇署批准圖則及同意展開工程的情況下進行建築工程(包括豎設招牌)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港幣40萬元及監禁兩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港幣二萬元。法定清拆命令或通知的遵辦率普遍為高,我們認為現時的罰則已具有一定的阻嚇力。
 
2018年5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2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