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立法會十二題:保護自然生態
*************
  以下是今日(五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姚思榮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黃錦星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日有市民發現,有郊遊人士在一個郊野公園的海灘遊玩期間,大量採集在該處棲息的海膽、蜆及海參等海洋生物。這些市民認為,該事件顯示部分人士缺乏保護自然生態的意識,因此當局應加強公眾教育及規管有關活動的力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有何法例禁止在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未經許可獵捕/採集野生動物及海洋生物的行為;過去三年,分別有多少人因違反該等法例而遭檢控及定罪,以及有關個案的詳情為何;
 
(二)過去三年,當局有否進行宣傳及教育工作,向市民及遊客灌輸保護自然生態的觀念;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何計劃,在不妨礙郊遊人士參觀活動的前提下,加強對自然生態的保護?
 
答覆:
 
主席:
 
  就姚思榮議員的問題,現回覆如下:
 
(一)根據《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規例》(第476A章)第3(1)條,除持有許可證或在指明的康樂釣魚區內進行一絲一鈎釣魚外,任何人不得在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內釣魚、捕魚或獵捕、傷害、移走或帶走任何動物或植物。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一年。此外,《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第208A章)禁止在郊野公園內攜帶、管有或使用任何獵捕或陷阱類器具,違例人士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千元及監禁三個月。至於在郊野公園、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以外的地方,亦受《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0章)規管,任何人士未經准許不得狩獵、故意干擾或管有任何受保護野生動物,違反有關條例,最高可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一年。
 
  過去三年(二○一五至一七年),因在郊野公園、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內非法捕捉野生動物及海洋生物的檢控個案共有30宗,違例人士分別獲判處罰款三百元至八千元。其中大多數個案涉及遊人在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內進行非法釣魚活動。因應上述情況,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近年已加強在周末及假日於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巡邏及執法,並在現場呼籲,提醒市民及遊客有關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的主要規例,包括不得在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內捕獵、騷擾或撿取海洋生物。
 
(二)漁護署每年均為老師、學生及公眾人士舉辦一系列教育及宣傳活動,並編製各類刊物,推廣自然保育、保護郊野公園和海岸公園,以及生物多樣性的信息。有關教育及宣傳活動包括訪校計劃、遊客中心及教育中心導賞團、生態導賞及考察、展覽、教育工作坊、以及義工計劃。漁護署去年於不同地區舉辦香港海洋生物多樣性巡迴展覽及一系列公眾教育活動包括海洋生態講座、海岸生態導賞及清潔海岸活動,以增加公眾對本港海洋生態的認識以及提高市民海洋保育的意識。漁護署亦透過海岸公園大使計劃,定期向遊覽海岸公園的遊人派發海岸公園遊客守則,提醒他們遊覽大自然時應有的良好行為。此外,漁護署亦有與旅遊事務署保持溝通,透過不同渠道(包括香港旅遊發展局)向旅客加強宣傳綠色旅遊的良好行為和守則。
 
(三)除上述提及的教育及宣傳活動外,漁護署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護理員在恆常巡邏時,亦會不時向遊人宣傳或勸喻,如發現違規活動,會採取適當執法行動。此外,漁護署亦在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外的海岸地區如汀角及汀角東,舉辦生態導賞、海岸清潔日、展覽和學生大使計劃等活動,推廣保護海洋環境、潮間帶生物和紅樹林的信息,讓市民對香港自然環境有更深認識,從而明白保護生態的重要性及避免騷擾或捕獵海洋生物。漁護署亦會定期向推廣到訪自然生境時的遊客守則,教導市民以正確態度欣賞大自然。
 
2018年5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