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未有履行勞資審裁處判令而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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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沒有按《僱傭條例》的規定,在勞審處裁斷款項到期日後十四天內,根據判令支付款項予該三名僱員,涉及款額合共約二十三萬元。
勞工處發言人說:「法院今次的裁決向所有僱主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從《僱傭條例》的規定,按照勞審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判令支付僱員裁斷款項。」
完
2018年4月2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00分
香港時間18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