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一名香港居民僱主和兩名非法勞工被判入獄
*******************
  一名香港居民僱主因聘用三名非法勞工,以及兩名越南籍非法勞工,昨日(二月二十一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調查人員於去年七月五日進行的「曙光行動」中,在尖沙嘴一個商場內拘捕三名從事清潔工作的越南籍人士。聘用該三名非法勞工的香港居民僱主亦被拘捕。

  被捕的三名非法勞工早前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當中的香港居民僱主因並未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亦於昨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及兩項作為僱主沒有查閱新僱員的紀錄。案件經審訊後,他被判監禁合共六個星期。

  另外,入境處調查人員於一月二十四日進行的反非法勞工行動中,在中環一間食肆內拘捕兩名年齡為四十三及四十五歲的越南籍女子。被捕時,她們正在從事食物處理和洗碗工作。在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期間,她們其中一人出示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及後的調查發現她為免遣返聲請人士,另一人則為非法入境者。一名涉嫌聘用該兩名非法勞工的僱主亦被拘捕,有關案件仍在調查中。

  被捕的兩名非法勞工昨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接受僱傭工作。她們承認控罪,被判監禁十五個月。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作基準。」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三年及罰款三十五萬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根據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的。除了查閱僱員的身份證外,該人亦負有明確的責任向僱員作出查詢,而僱員提供的任何答案不會令該人對僱用有關僱員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否則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監禁一年及罰款十五萬元。

  入境處會根據現行機制的標準程序以審核及識別販運人口受害人,對所有行動中被捕的容易受剝削人士(包括非法勞工、非法入境者、性工作者及外籍家庭傭工)進行初步審核。如初步審核結果顯示有任何販運人口指標出現,入境處人員會依據一份標準核對清單再作全面調查及識別程序,以確定當中是否有販運人口的元素,例如在招募階段是否涉及威脅及脅迫,以及是否存有剝削性質。被識別的販運人口受害人會獲提供各項支援和協助,包括緊急介入、診症和治療、輔導、收容或臨時住宿及其他支援服務。入境處呼籲販運人口受害人應立即向有關部門舉報有關罪行。
 
2018年2月22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