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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發表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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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終審法院今日(二月六日)處理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一案(FACC Nos. 8, 9,10/2017),律政司發表以下聲明︰

撮要

  三名被告被檢控是基於他們強行進入政府總部前地(前地)而引致十人受傷的行為,並非由於他們的信念。律政司司長早於二○一六年十月,亦即是遠較被告完成社會服務令之前,已提出刑期覆核。律政司歡迎終審法院作出以下的決定:

(一)上訴法庭所傳達的信息是正確的,就是當非法集結涉及暴力,即使涉及相對較低程度的暴力,也不會被容忍,在未來亦可能合理地招致即時監禁的刑罰;以及

(二)解釋以行使憲法權利或公民抗命之名來為違法行為求情,所給予比重將會很少,因為被定罪必然是指罪犯已逾越了合法行使其憲法權利,以及被制裁和限制非法活動之間的界線。

背景

  案發在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三人各自所屬的團體,於政府總部前地外添美道對出的地段舉行已通知警方的集會。有關團體於二○一四年九月八日和十五日兩度申請在前地內舉行集會,但申請被拒。自二○一四年九月十日起,前地周邊進行加建圍欄的工程。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前地圍欄的兩個閘門因保安原因而關閉,保安人員於閘門內外當值。

  該個已通知警方的集會原訂於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晚上十時結束。約十時二十四分,黃之鋒在講台上號召集會人士,並說:「好,我地而家喺度呼籲,希望大家而家同我哋一齊入去公民廣場。」黃之鋒隨後將講台主持的崗位交予羅冠聰,羅冠聰則繼續號召人們進入前地。黃之鋒跟着跑向前地,攀越圍欄,從欄頂躍下前地。約一分鐘後,周永康亦攀越圍欄,躍下前地,避開警員阻截而和其他參與者一起。同時,數百名參與集會人士攀越圍欄,或試圖強行打開前地已關上的大閘。保安人員和警方嘗試制止他們,他們並沒理會,而強行進入前地。過程中,十名保安人員因在事件中涉及的暴力而受傷,其中一人骨折,需放病假多天。

  三名被告因參與或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的罪名,經審訊後被判罪成。他們被定罪,並非因為他們行使公民權利,而是因為他們當時的擾亂秩序、有威嚇性及挑撥性的行為,構成非法集結的罪行(或在羅冠聰個案中的煽惑他人作出這行為),違反法律。事件涉及暴力,沒有一個真誠尊重法治的社會會容許使用暴力。

  裁判官在審判後將被告人定罪,判黃之鋒、羅冠聰分別80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周永康則被判監禁3個星期,緩刑1年,以免影響他海外升學的計劃。

  刑期覆核申請並非在被告完成原來的刑罰後才提出。律政司司長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及81B條的規定,提出刑期覆核申請,而此類覆核需要許可,除非該上訴已撤回或獲處置,否則上訴法庭不得覆核刑罰。

  在本案中,被告曾提出上訴,但於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撤銷其上訴。其後,上訴法庭安排刑期覆核聆訊於二○一七年八月九日進行。

  律政司歡迎終審法院的裁決,指上訴法庭所傳達的信息是正確的,就是當非法集結涉及暴力,即使涉及相對較低程度的暴力,也不會被容忍,在未來亦可能合理地招致即時監禁的刑罰,因為罪行的控訴要旨是集結的人仗着人多勢眾而引起破壞社會安寧的風險與擔憂。

  律政司亦注意到,終審法院重提周諾恆(2013)16 HKCFAR 837一案第39段後解釋,以行使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的憲法權利之名,為所犯的非法集結罪行作為求情,將不大可能給予顯著的比重,因為被定罪必然是指罪犯已經逾越了合法行使其憲法權利,以及被制裁和限制非法活動之間的界線。尤其是當犯罪行為涉及暴力時,特別是罪犯本身涉及暴力,因為沒有任何違法的暴力行為是合符憲法保障的。相同的考慮亦適用於以公民抗命之名犯罪作為減刑因素的論點。

  從終審法院的判決第五段以及判詞中的理據也可見到,法庭只從法律角度處理此案。因此,任何有關指覆核申請是基於政治動機的說法,是毫無根據和出於誤解的。
 
2018年2月6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1時02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