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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兩檢」及粵港合作聯席會議記者會答問全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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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太你好,想問回看剛才公布的新聞稿,指內地執法人員在「內地口岸區」那裏有出入境、邊防檢查、海關、檢疫,執行這些事情,可否說清楚究竟剛才所提到的相關事情包不包括其他刑事執法權,例如內地人員可否在那裏拘捕一些嫌疑犯,拘捕人?以及,之前七月時公布「內地口岸區」就有西九龍總站四分之一面積那麽大,但今次的新聞稿就沒有提到,想問這面積是否會有調整?是否會更大?
 
行政長官:我請保安局局長講第一條問題,陳局長回答你第二部分。
 
保安局局長:多謝行政長官。我們談及「內地口岸區」法律適用性的時候,其實我們所說的是「內地口岸區」整體是使用甚麼法律。除了我們在新聞稿說的第五和第六(個事項)之外,都是在行使內地法律。所以,如果我們談治安、刑事法律,都是行使內地法律。這個在多次立法會或者在立法會文件中我們都有解釋。扼要地說,即是說除了我們在新聞稿內第五和第六個事項是使用香港法律之外,其他就用內地法律。那麼任何內地單位就是按照自己在內地法律所賦予的權力去做它的工作。第二個問題我交給陳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多謝李局長。「內地口岸區」的面積,我們與內地商討時,其實目的都希望以必須、必要的原則去處理。雖然西九龍高鐵站有這麼多層、這麼多地方,但始終香港地小,我們要盡量用得更好。基本上,就着執法需要,需要有多少人員在內裏操作,考慮到人流有多少,包括等候高鐵列車的車間有多少人要等候,所以基本上不會隨意把它加大,我們七月二十五日所說的大小和今天我們所理解的沒甚麼分別。
 
行政長官:不過我想補充一句,既然這位朋友提到新聞稿第四段有關內地派駐人員方面,過去幾個月的討論我聽到有些很不準確、很不正確的看法,指廣深港高鐵香港段西九龍站進行「一地兩檢」是中央給我的指令、是配合內地工作,這完全是錯誤的。事實上剛剛相反,做這個「一地兩檢」是中央及中央相關部委去配合香港興建這條高速鐵路,希望能夠與內地這麽龐大的高鐵網絡互連互通,從而得到經濟、社會、人流方面的效益。而為了要做「一地兩檢」派駐在西九龍總站的各方面執法人員,大家可以想像,在第四段我們說這些執法人員只能夠按着內地法律在「內地口岸區」履行職責,不進入「內地口岸區」以外的區域執法,實際上他們根本不會離開「內地口岸區」。你知道「內地口岸區」在地庫第三層,所以這班內地執法人員來香港工作是不見天日的,他們不可能到地面「抖抖氣」或看看香港情況是怎樣,他們當班完畢就要回去。另外,由於它在地庫,我們的消防安全亦不容許在此煮食。因此你想想在這裏當值的內地執法人員,現在他們的伙食真的不太理想,我們亦在研究怎樣派送飯盒,諸如此類。在這樣的實際情況之下,如果香港人還認為這是強行要你接受的做法,我便覺得不太公道。我作為行政長官都要說一些公道說話,真的是內地有關部委在中央支持之下配合我們的工作,今日大家看到來見證我們簽署《合作安排》,除了有國務院港澳辦之外,亦有口岸辦,亦有海關總局質檢的同事,亦有中國鐵路總公司的同事,全部都是在過去一段很長的日子幫忙配合我們的工作。
 
保安局局長:容許我補充一點,我們設立「內地口岸區」,內地單位也說得很清楚,現在「內地口岸區」在香港使用的運作模式,和在內地任何一個口岸的運作模式是非常類似,他們不會做多於平時在口岸區所做的事。那麼就是說,他們在原則上將一個內地口岸區的日常運作,同樣地在我們西九龍總站去實行,是這樣的意思。
 
記者:想請問一下,剛才林太說法就是,最終賦予法律的決定都是由人大常委會作出,其實這說法下,我想問《合作安排》中有沒有提過任何法律條文?有沒有寫明用甚麼條文?如果人大其實最後通過的時候,是否已經變相達到一個釋法效果?那麼香港的司法管轄區是否沒辦法去challenge這決定?另外,還想問問現在如你所願通過了這個沒有約束力的議案,其實stamp duty方面何時會再上立法會讓他們審議?
 
行政長官:有關於我們在立法會的議程,我現在請政務司司長講講,因為大家知道他每星期都要見內務委員會主席和副主席。我簡單再說,在《合作安排》中沒有談到你剛才所說的援引《基本法》、法律的問題,但很清楚說明我們需要走最後一步,即是要有本地立法工作來進行。
 
政務司司長:關於《議事規則》方面,大家都知道,立法會建制和非建制議員都正在為這件事進行接觸、正在商談,我們會密切留意着。事實上,大家都看到最近形勢,的確很多(立法會)議程的討論時間拖得很長,最近有關能源產品標籤效應(的修訂條例草案)的討論,一個很簡單的事項,沒有甚麼爭議的都商談了十四小時。另外,很明顯亦都有些泛民議員、非建制派議員都表明說,希望能夠阻礙(修訂)《議事規則》的進展,不排除繼續「拉布」,我們很關心這些情況。所以我們一定要留意事態發展,而最重要的是,若我們有任何政府的條例拿出來的話,我們都要考慮這些因素,如果是「拉布」的話,我們都推動不了工作,那麼我們的局長要衡量實際情況。我們會密切留意動態。
 
記者:想跟進法律基礎問題,就是林太剛才說到法律基礎,最終都要由人大常委會作出這個法律決定。這是否代表法律基礎就是來自人大的法律決定?我們還是否需要援引一些《基本法》條文令到香港可以租出這土地?
 
行政長官:我並不是這樣說的,剛才我想回答但卻忘記了,這並不是一個釋法問題,不要隨意引入所謂釋法的形容引起不必要誤會。事實上,整個「三步走」工作就是為「一地兩檢」安排提供最堅實的法律基礎,因為我們知道香港是法治社會,亦有不少人會從很嚴謹的法律角度看所有在香港進行的安排,所以當我們做完一個《合作安排》的時候,我們會去全國人大常委會尋求這個決定,從而能給予它法律效應。但最終它都要回來做本地立法工作才可以落實「一地兩檢」的工作。
 
(請同時參閱答問全文英文部分。)
 
 
2017年11月18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21時44分
即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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