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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兩檢」及粵港合作聯席會議記者會答問全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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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政務司司長張建宗、保安局局長李家超、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今日(十一月十八日)下午就《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及粵港合作聯席會議第二十次會議事宜舉行記者會。以下是記者會答問全文:

記者:想問接下來「第二步」人大常委會其實會用甚麼法律基礎作一個決定?因為記得政府一開始的說法是會用二十條,但最近大律師公會訪京時都引述過李飛主任好像說未必會用二十條,其實現在接下來是否會有一個新的法律基礎?可否解釋清楚?第二,想問其實今次簽的《合作安排》跟政府一開始公布的對外文件有沒有甚麼不同?即幾個月來有沒有跟內地作出一些商討或修改?
 
行政長官:第一個問題關於法律基礎,正如我們一直說,我們做這個「一地兩檢」的工作要完全符合「一國兩制」原則和《基本法》的要求,所以由始至終我們都很重視在西九龍站做「一地兩檢」是要有堅實的法律基礎,亦經過反覆與內地研究及討論,決定用「三步走」的方法,而「三步走」本身包含着很多為它提供的法律基礎。因為我們今日簽訂這個《合作安排》(《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後,剛才我說過,就是要提呈全國人大常委會──它本身便是國家的立法機關──來作出一個決定,英文是decision。它要作出一個決定來確定及同意我們這個《合作安排》,最後還要交回來作本地立法工作,所以在法律基礎方面是堅實的。但如果你要問到很實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作這決定時會怎樣援引《基本法》條文,就要在稍後階段我們才可以清楚向大家交代。不過我們亦會把在香港就「一地兩檢」聽到的意見,不論是二十條或另外的條文,反映給全國人大常委會知道。
 
  在《合作安排》方面,照我所理解,稍後陳帆局長或者可以補充,跟我們在七月二十五日公布的「一地兩檢」方案,特別是我們提交立法會相關事務委員會討論的內容大致相同。唯一在今次新聞公報中,這亦是撮自《合作安排》的文本內容,是更具體向大家說,究竟在《合作安排》下列明哪類事項日後在「內地口岸區」會用香港法律來做,因為畢竟有很多有關鐵路營運工作或相關商業,或有些人士進入「內地口岸區」其實不是乘坐高鐵,而是要做有關鐵路營運的工作,所以要清楚顯示究竟司法管轄權以及所根據的法律到底是甚麼。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多謝行政長官。或者我補充一下。我們在新聞發布的資料其實是較我們早前的更詳細。基本上我們在文本內,我們覺得可以說的都說了。譬如在「內地口岸區」,究竟有什麼安排、有什麼規範或法例要按香港的安排來做呢?譬如建築物、相關設施都是按香港的標準;譬如自動梯、升降機、污水、通風等都是按香港(安排來做)。因為高鐵站內是一體的,不會是每一層根據不同國家的標準,譬如電力供應系統,一個電壓就是整座樓都是一個電壓,所以這方面我們需要有一個共識、有一個標準讓大家跟隨。
 
  另外,高鐵站內很多服務供應商都有僱用人員在內工作,甚或至香港特區政府亦有公職人員在內地口岸區因應其要求可能要幫忙。在這情況下,這些工友或特區政府的人員受到什麼地方的法例保護?有什麼可以令他們到裏面工作時安心、放心?這個我們都講得非常詳細。同時就著裏面,譬如營運商之間或票務之間的糾紛,應該怎樣處理?基本上亦都已清楚解釋。

記者:想問兩個問題。第一,其實看回你們七月二十五日提交立法會那份文件,就是說在「第二步」時,人大常委會除了會授權內地方面,亦會授權香港特區實施一些「一地兩檢」涉及的相關事宜。第一,到底這些相關事宜是指甚麼?還有這些本身由人大常委會授權的事宜,現在到底是怎樣的法律基礎?是香港自己做?還是人大常委會無論如何它都會有一個決定,所以香港是不能反對?第二,你今次沒有公布整份文件,其實你可以公布一個草擬協議內容,現時不公布是否因為防止有人利用這個多月時間提出司法覆核?
 
行政長官:我先答第二條問題,然後請陳帆局長或李家超局長可以回應你第一條問題。我剛才主動提過,我們今日簽署的《合作安排》還要進行內地法律程序,即是我們要交給相關機關,先行當然是國務院港澳辦,由港澳辦提呈國務院,國務院建議給全國人大常委會要為此作一個法律決定,來批准和確認這個《合作安排》。所以我們必須等全國人大常委會做了這個決定,確認和批准這個《合作安排》,才能夠公開。至於你說公布一個草擬本,因為它是一個由我代表特區政府,廣東省省長代表內地機關已簽署的《合作安排》,所以它不是一個草擬本,已經透過我們新聞公報的形式公布了大部分內容。大家如果真的要看整個文本,就稍為可能要等到十二月,希望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一次的會議上可以作出這個決定。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一地兩檢」其實不只是高鐵行走或乘客之間的事,譬如有些情況,我們需要一個協商聯絡的機制。有什麼協商?有什麼機制?究竟在法規之下,有什麼可以做?有什麼不可以做?這些都要協商。另外一個非常重要的事項,稍後請李家超局長補充一下,就是應急處理機制。因為我們大家都明白,在一個這樣龐大的西九龍高鐵站,其實等如任何的機場或港口,如果發生一些特殊事故、一些緊急事故,無論發生在哪一邊,究竟應該怎樣處理?因為我們說的是一個禁區,而且裏面有香港的口岸區,有內地的口岸區。那些緊急的機制都需要去處理。或者請李局長補充一下。
 
保安局局長:有幾項相關的事宜。第一是法律的分工,剛才也有說在「內地口岸區」會行使內地的法律,但是有一些特定的事宜,在我們新聞稿所說的第五點和第六點所指的,是行使香港的法律。那麼法律的分工,是第一項相關的事宜。第二,在「內地口岸區」,因為容許內地執法部門去行使內地法律所賦予的權力,這一項亦要經過人大常委會批准,然後我們才可以去落實內地口岸區真真正正的運作事宜。第三是關於「內地口岸區」實際運作架構,其實在我們的新聞稿中的第四點亦談到派駐單位,這個就是在實際運作「內地口岸區」時執行的通關架構。這些就是剛才我們所提的一些相關事宜。
 
記者:想問法律基礎方面,其實之前是由袁國強司長提出,我們可以根據《基本法》第二十條,即是取得人大授權去香港做「一地兩檢」。但如果現在,即是剛才特首都說到之後會再公布,是否代表政府會再看其他條文,而不根據第二十條尋求人大授權的意思?那麼,你們是否有第二條《基本法》條文做一個後備?另外,就是剛才說到要等人大批准之後才公開整份《合作安排》,其實除了尊重之外,有沒有實質根據甚麼法律不可以得到他們批准前就公布《合作安排》讓香港人知道?另外,剛才陳帆局長提到可以說的都說了,那麼有甚麼是不可以說的?裏面有甚麼未公布?因為去到人大批准後,來到香港立法會立法,不能再推翻人大決定,會否可確保現在未公布的《合作安排》裏沒有一些條文是香港仍然對於它有爭議?
 
行政長官:就法律基礎,我剛才已經說了。在我們整個過程裏,是一段很長時間與內地反覆討論,一直到七月二十五日我們公布「三步走」,但最終作法律決定而賦予《合作安排》達成「一地兩檢」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所以我剛才已經說了,我們要稍後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處理方法,才再作公布。第二,這種公布安排其實不是新鮮事物,很多時特區政府或其他政府會簽訂一些雙邊協議,有時是不會立即公布法律文件,因為它要經過各自的法律機關,有時我們叫rectification這過程才會全面公布。但我可以說,其實沒有甚麼實際內容未公布,大致上都用我們的方法以一個新聞公報向大家介紹了內容。早前七月二十五日的文件去到剛才說的地方時──究竟「內地口岸區」裏有甚麼事項要用香港的司法管轄權、香港的法律──今次都已列舉給大家看,這些當然是由《合作安排》的文本裏抽出來,所以應該沒有甚麼未公布。不過,陳局長比我更熟悉這些文本,或者他可以證實一下。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我們剛才說,我們盡可能可以說的都說。以我們的理解、分析,可以說的都說了,所以行政長官沒有說錯。大家都清楚記得,由我們七月二十五日說到今天,其實大家最關心都是「內地口岸區」的事,所以我們基本上將「內地口岸區」,有什麼例外的,有什麼技術上、法律上的安排,我們都清清楚楚說了出來,基本上原因就是如此。
 
(待續)
 
 
2017年11月18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21時18分
即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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