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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在囚人士申請提早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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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鄭松泰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目前,囚犯可根據「監管下釋放計劃」或「釋前就業計劃」申請獲提早釋放。然而,有釋囚向本人投訴,指該兩項提早釋放計劃的審批準則欠缺透明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上述兩項計劃分別接獲、批准及拒絕多少名囚犯的申請,並按致其判刑的罪行列出分項數字;及

(二)第(一)項的獲批個案按申請人在獄中有否(i)參與宗教活動、(ii)修讀學位課程、(iii)獲太平紳士為其撰寫推薦信及(iv)獲僱主承諾在其出獄後聘用劃分的數字?

答覆:

主席:

  在囚人士可根據《囚犯(監管下釋放)條例》(第325章)(《條例》)下的「監管下釋放計劃」及「釋前就業計劃」,申請在監獄以外的環境接受監管。正在服三年或以上的有限期監禁刑期,而且至少已服滿刑期的一半或二十個月(以較長者為準)的在囚人士,可按「監管下釋放計劃」申請提早獲釋;而正在服兩年或以上的有限期監禁刑期,而且在六個月內便屆最早釋放日期的在囚人士,則可按「釋前就業計劃」申請提早獲釋。兩項計劃的目的是幫助在囚人士早日重投社會,讓他們成為奉公守法的市民。

  所有在囚人士被收納於懲教院所時,均會獲提供上述兩項計劃的資料。此外,所有合資格申請的在囚人士,均會獲發資料小冊,簡介計劃的目的、申請資格、申請程序、監管下釋囚委員會如何考慮個案等。在囚人士亦可向所屬院所的更生事務組職員查詢計劃的詳情。

  在囚人士就兩項計劃提出的申請,由根據《條例》而設立的監管下釋囚委員會(委員會)負責考慮並作出建議。委員會的建議會呈交保安局局長,局長可行使由行政長官根據《條例》授予的權力作出決定。

  委員會考慮每宗申請時,必須依照相關法律條文所規定的程序和準則行事。例如,委員會須根據《囚犯(監管下釋放)規例》(第325A章)(《規例》)附表一,審閱懲教署和警務處所作的報告、為審判庭擬備用以協助法官判刑的報告及申請人的醫務報告等。此外,委員會考慮申請人的個案前,須根據《規例》以書面通知該人,述明該人有權向委員會作出書面申述,以供考慮。委員會也須考慮《規例》附表一列出的因素,例如申請人的刑事罪行紀錄、在獄中的行為、他在承擔義務及責任方面的能力及樂意程度等。

  在二○一二年至二○一七年九月期間,委員會審議和及後獲批的申請數字詳列於附件。當局並無備存按申請人判刑的罪行、有否參與宗教活動、修讀學位課程、獲撰寫推薦信或獲承諾聘用而分類的相關統計數字。
 
2017年10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10分
即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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