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立法會主席就議員擬對《2017年撥款條例草案》提出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所作的裁決的發言
**********************************************
下稿代立法會秘書處發出:

  以下是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今日(四月二十四日)就議員擬對《2017年撥款條例草案》提出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所作的裁決,於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見傳媒的發言:

  大家好。我想跟大家說一說我對議員就《2017年撥款條例草案》提出的修正案所作的裁決。

  作出這項裁決時,我已充分考慮了立法會審核並通過財政預算的職權、議員參與立法過程的權利,以及立法會過往處理撥款法案修正案的經驗等因素,作出一個平衡(各項因素)的裁決。

  《議事規則》第69(3)條容許議員有很大空間和彈性整合其修正案。值得一提的是,即使某項修正案獲得通過,其效力只限於削減相關總目的撥款額。因此,如果議員打算就同一分目下、不同用途的財政撥款提出修正案,他可整合意見,就所針對的一個分目只提出一項修正案,即是「一目一項」的修正案。

  議員由二○一三年開始,就撥款條例草案提出大量修正案。今年提出的修正案,總數雖然少於過往四年,但提出修正案的議員數目是新高的,有20位議員提出了共742項修正案。其中18位議員,當中有一些新議員,提出了合共153項修正案。扣除因為不能理解或內容不準確(的修正案)而不可提出外,我全部批准了它們,即是112項修正案。

  其餘兩位議員提出的修正案,陳志全議員提出了67項,涉及45個分目。我認為從整體來看都是屬於瑣屑無聊的。不過,陳志全議員提出的修正案的數目遠較梁國雄議員的少,所以,我容許他動議「一目一項」的修正案,共45項。

  梁國雄議員已連續第五年提出大量修正案。今年他提出了522項修正案,可分為兩類:第一類共有491項修正案,分為65組,全是「一目多項」,即一個分目下提出多項修正案。從過往處理這類修正案的經驗所見,辯論時議員之間甚少機會交流意見,其間亦有大量時間用於議員不斷要求點算法定人數而響鐘傳召議員。我認為這一類修正案不能帶來有意義的辯論,屬瑣屑無聊或無意義,因此不可提出。第二類修正案有31項。除了當中有三項因為不準確而不可提出之外,其餘的28項是「一目一項」的修正案,獲得全部批准。

  總括來說,我裁定在742項修正案中,185項修正案可以提出。
 
2017年4月24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4時4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