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因欠薪及未有履行勞資審裁處判令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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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僱主沒有按《僱傭條例》的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四名僱員。此外,上述僱主亦沒有按《僱傭條例》的規定,在勞審處裁斷款項到期日後十四天內,根據判令支付款項予該四名僱員,涉及款額合共約三十萬六千元。
勞工處發言人說:「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從《僱傭條例》的規定發放工資及按勞審處的判令支付裁斷款項給僱員。」
發言人續說:「勞工處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並會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
完
2017年4月3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9時05分
香港時間19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