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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建商在晚間違規進行建築工程罪成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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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間建築工程承建商及其分判商在晚間違規進行建築工程,今日(三月十三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噪音管制條例》,各被判罰款4,000元。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發言人表示,署方早前接獲市民舉報,在港島堅彌地城新海旁一路段,在晚上約九時使用壓土機及挖土機進行更換煤氣管道工程,造成噪音滋擾。環保署按該市民提供的錄像和照片資料,追查到涉案的工程承建商及分判商,經調查及蒐證後確認在限制時段(即晚上七時至翌日早上七時及公眾假期)進行建築工程,而並無持有有效建築噪音許可證,觸犯《噪音管制條例》而被檢控。

  發言人提醒建築業界人士,《噪音管制條例》規定在限制時段一般不得使用機動設備進行建築工程,除非已經事先申請,經環保署評估後取得建築噪音許可證,按照許可證的消減噪音措施及相關要求才可以進行。市民如發現有人在限制時間進行建築工程而未有在工地展示環保署發出的建築噪音許可證,可向環保署或警方舉報。環保署執法人員會跟進調查,如有足夠證據,定會檢控違規人士。

  根據《噪音管制條例》,初犯者最高可被處罰款十萬元,第二次或其後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可按犯罪期間處罰款每日二萬元。
 
2017年3月13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3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