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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題:加強規管電子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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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偉強議員的提問和署理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尼古丁屬第1部毒藥,因此含尼古丁的電子煙被視為藥劑製品,必須獲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註冊,方可在本港銷售或分銷。早前有一項研究發現,多款不含尼古丁成分的電子煙產品含有多種有害化學物及致癌物。此外,有報章報道,有俗稱「格仔鋪」的寄賣店出售標明不含尼古丁成分的果味電子煙,亦有小學生在公眾場所吸食電子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本港有多少款電子煙產品根據第138章註冊為藥劑製品;
 
(二)過去三年,有關的政府部門有否抽驗聲稱不含尼古丁成分的電子煙產品的成分,與其包裝上聲稱的成分是否相符;如有,次數及結果為何;如沒有,會否考慮進行此類抽驗;
 
(三)過去三年,有關的政府部門有否抽驗各種電子煙產品是否含有有害化學物及致癌物;如有,次數及結果為何;如沒有,會否考慮進行此類抽驗;
 
(四)過去三年,有關的政府部門有否就涉及電子煙產品的違法行為提出檢控;如有,檢控個案的宗數及按控罪列出分項數字,以及當中有多少宗涉及網上銷售;及
 
(五)鑑於當局曾於二○一六年六月表示,正計劃立法全面禁制電子煙的入口、製造、銷售、分發及宣傳,當局作出該決定所考慮的因素為何;該項計劃的詳情、工作時間表及進度為何;會在何時就該計劃諮詢公眾;在開展立法工作前,會否根據公眾諮詢的結果及其他因素,重新考慮相關決定;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現時,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含尼古丁的電子煙屬藥劑製品,必須在《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的要求下,符合安全、素質和效能方面的規定,並獲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註冊才可在本地銷售或分銷。此外,尼古丁是《藥劑業及毒藥條例》下的第1部毒藥。《藥劑業及毒藥條例》亦規定只有持牌藥商,包括持牌批發商和獲授權毒藥銷售商,才可合法管有或銷售第1部毒藥。非法管有或銷售第1部毒藥或未經註冊藥劑製品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
 
  此外,根據《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任何人士不得在禁止吸煙區內吸煙或攜帶燃點的香煙、雪茄或煙斗。任何人在法定禁煙區內吸煙(包括電子煙)即屬違法,定額罰款為1,500元。
 
  就郭偉強的提問,我的回覆如下:
 
(一)根據衞生署紀錄,本港目前沒有含尼古丁的電子煙獲註冊為藥劑製品。同時,衞生署從沒有接獲含尼古丁的電子煙於香港作銷售或分銷用途的申請。
 
(二)至(四)衞生署藥物辦公室於二○一四年至二○一六年十一月期間,共接獲180宗有關電子煙產品的查詢(主要涉及產品的規管)和41宗相關的投訴。藥物辦公室已跟進每宗投訴,並採取適當的行動。藥物辦公室同期亦就市場上的各種電子煙產品是否含有尼古丁成分作出133次化驗,詳細數字如下:
 
年份 就電子煙產品是否含有尼古丁成份的化驗次數 有關電子煙產品的查詢 有關電子煙產品的投訴
二○一四 21 93 15
二○一五 70 48 14
二○一六
(一月至十一月)
42 39 12
總數 133 180 41

  藥物辦公室於二○一四年至二○一六年十一月期間處理一宗涉及非法銷售未經註冊含尼古丁電子煙而被定罪的個案,而該宗定罪個案涉及網上銷售。
 
  政府一直十分關注電子煙的問題。有別於電子煙支持者及製造商所稱,有證據顯示電子煙的氣霧並非只是水蒸氣。研究指出電子煙的蒸發過程會釋放甲醛,甲醛是一種已知的致癌物質。另外,由於電子煙可能含有不同濃度的尼古丁,吸電子煙可能引致尼古丁依賴及血管收縮。而大部分電子煙均含有丙二醇,丙二醇是一種已知的刺激物,吸入刺激物可引發呼吸系統疾病。除此之外,海外研究亦於電子煙的氣霧內化驗出包括重金屬、亞硝胺,以及添味劑等多種有害物質。政府現正化驗市面上出售的電子煙的成分,並會適時公報有關化驗結果。
 
(五)基於吸食電子煙對健康所造成的潛在影響及損害、對學生與青少年所造成廣泛而深遠的影響以及世界衞生組織的建議,政府建議加強規管電子煙。我們留意到其他司法管轄區如新加坡、美國及英國,及一些國家已計劃/採取措施,管制或全面禁止電子煙的入口、分發及銷售。我們會詳細研究不同規管方法,並按照香港的實際情況,制訂適切的控煙政策。我們正與相關部門討論立法的安排,期望可以於二○一七年內向立法會提交條例修訂草案。我們會就立法建議的細節,適時諮詢持份者。
 
2017年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4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