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與加拿大的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生效(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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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規定,雙方政府須為對方投資者提供的保障包括公正、公平和非歧視性對待其投資,徵收投資須給予賠償,以及容許投資和收益自由轉移至境外。協定亦規定投資爭端可根據國際認可的規則解決。協定有助增強投資者信心,帶動香港與加拿大之間的投資流動,進一步鞏固兩地經貿聯繫。
協定生效後,除非任何一方要求終止,否則維持有效。
協定在二○一六年二月簽署。雙方已完成使該協定生效所需的內部程序,並於今日(九月六日)完成互相通報。
香港至今共與十八個經濟體簽訂了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分別為荷蘭、澳洲、丹麥、瑞典、瑞士、新西蘭、意大利、法國、德國、比利時--盧森堡經濟聯盟、奧地利、日本、韓國、英國、泰國、芬蘭、科威特和加拿大。
完
2016年9月6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13分
香港時間17時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