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與加拿大的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生效(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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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與加拿大簽訂的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今日(九月六日)生效,令香港與其他經濟體之間具法律效力的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增至十八份。

  該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規定,雙方政府須為對方投資者提供的保障包括公正、公平和非歧視性對待其投資,徵收投資須給予賠償,以及容許投資和收益自由轉移至境外。協定亦規定投資爭端可根據國際認可的規則解決。協定有助增強投資者信心,帶動香港與加拿大之間的投資流動,進一步鞏固兩地經貿聯繫。

  協定生效後,除非任何一方要求終止,否則維持有效。

  協定在二○一六年二月簽署。雙方已完成使該協定生效所需的內部程序,並於今日(九月六日)完成互相通報。

  香港至今共與十八個經濟體簽訂了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分別為荷蘭、澳洲、丹麥、瑞典、瑞士、新西蘭、意大利、法國、德國、比利時--盧森堡經濟聯盟、奧地利、日本、韓國、英國、泰國、芬蘭、科威特和加拿大。



2016年9月6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