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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訴訟人儲存金規則的法例修訂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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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機構發出:

  司法機構發言人今日(七月三日)表示,涉及各個法院和審裁處的六套新的及修訂規則今日在憲報刊登,並將於七月八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這些規則為:

(1)《香港終審法院訴訟人儲存金規則》;
(2)《2015年高等法院訴訟人儲存金(修訂)規則》;
(3)《2015年區域法院訴訟人儲存金(修訂)規則》;
(4)《土地審裁處(訴訟人儲存金)規則》;
(5)《2015年勞資審裁處(訴訟人儲存金)(修訂)規則》;及
(6)《2015年小額錢債審裁處(訴訟人儲存金)(修訂)規則》。

  訴訟人是法院訴訟中的與訟各方。基於各種不同原因,例如因可能拖欠訟費而須提供保證金,或為清償申索或判定債項,訴訟人可能須向法院(包括各審裁處)繳存或轉入儲存金,或將儲存金存放於法院。一般而言,儲存金的管理由訴訟人儲存金規則(為附屬法例)規管。

  發言人解釋:「《2014年司法(雜項條文)條例》於二○一四年十二月制定,為部分法院,即終審法院、土地審裁處、勞資審裁處及小額錢債審裁處,就訴訟人儲存金訂定更具體的訂立規則權力。」

  接�茪U來,作為立法程序的第二步,司法機構已參照相類法院的現行規則,為終審法院及土地審裁處擬備新的專用訴訟人儲存金規則。

  司法機構亦建議,對其他法院的現行訴訟人儲存金規則(即高等法院、區域法院、勞資審裁處及小額錢債審裁處的規則)作出適當的修訂,以完善其運作。

  其中一項主要建議,是司法機構提出將個別的訴訟人儲存金賬目開始獲取利息的日期,由款項存入至法院後的第十四天提前至第三個工作日。

  司法機構已諮詢不同的持份者,包括香港大律師公會及香港律師會。他們均表示支持。

  當有關的立法程序完成後,此等新的及修訂規則將會在稍後指定的日期生效。

完

2015年7月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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