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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務司司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4年司法(雜項條文)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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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今日(十二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4年司法(雜項條文)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代主席:

  首先,我要衷心感謝《2014年司法(雜項條文)條例草案》委員會(「法案委員會」 )主席郭榮鏗議員及各位委員在審議《2014年司法(雜項條文)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時所付出的努力,令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得以順利完成。法案委員會舉行了四次會議,對條例草案的條文作出詳細及深入的討論。我在此感謝法案委員會的工作,亦感謝持份團體及人士向法案委員會表達對條例草案的意見。

  政府提出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落實司法機構就法庭運作所作出的改善建議,涉及以下範疇:

(1)在民事訟案或事項中向終審法院上訴;
(2)在刑事法律程序中藉電視直播聯繫錄取證據的安排;
(3)區域法院在刑事法律程序中宣告裁決理由的方式;
(4)符合常任裁判官委任資格所需經驗的計算;
(5)勞資審裁處的運作;以及
(6)各個法院/審裁處對訴訟人儲存金的管理。

  在條例草案審議期間,法案委員會特別關注司法機構有關取消民事事項中以當然權利提出上訴制度的建議。事實上,剛才郭榮鏗議員以作為法案委員會主席和他個人的發言,以及廖長江議員的發言,都是針對這個建議,可見這個議題相當重要。我特別高興聽到郭榮鏗議員,雖然他反映了法案委員會堶惘酗ㄕP的意見,甚至他所屬的政黨或許對於這個建議都有所保留,但他本人是同意政府今次提出的建議。他提出的理由與司法機構的考慮都大致相同。我想重申,提出建議的原因是,該制度在原則上並不妥當。把上訴的權利與隨意定下的金錢限額掛u的後果是不論案件的理據是否充分,只要訴訟人所提出的上訴爭議的事項所涉及的訴訟款額或價值達一百萬元或以上,則終審法院須視提出該上訴為一項當然權利而受理該上訴,這實質上令有關訴訟人所得的權利比申索額較小的訴訟人為多。對訴訟人尋求司法公正而言,這是不平等的。終審法院曾在多宗案件中嚴詞批評當然權利的制度,因為這制度會導致法庭聆訊有合理理據的案件時有所延誤,更甚者會導致不公平。亦正如郭榮鏗議員和廖長江議員提出,在其他與香港制度相近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這制度早已被廢除。在該等司法管轄區中,案件必須先取得許可,然後才向最高級別的法院提出上訴。

  終審法院是香港的最終上訴法院,而非與上訴法庭以相同基礎運作的「第二上訴法庭」。在修訂法例後,只有在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時,該等上訴才會由終審法院審理。司法機構曾向法案委員會提供資料,解釋終審法院及上訴庭也曾純粹基於「或因其他理由」或連同其他理由,給予上訴許可。因此,此項建議並不會令上訴人的權利受到任何實質損害。

  司法機構認為不宜在法例列出批准或拒絕根據「或因其他理由」這部分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的考慮因素,因?這會減少終審法院處理這些申請的靈活性。

  法案委員會也關注在刑事法律程序中藉電視直播聯繫錄取證據所使用的視聽設施的安全性。司法機構向法案委員會表示,會確保有關視聽設施均配備安全保護功能,也會就有關科技設備的使用,諮詢刑事法庭使用者委員會。司法機構也建議在法例中訂明有關設施須經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批准。

  有關區域法院在刑事法律程序中宣告裁決理由的方式,司法機構接納法案委員會的提議,在法例中訂明應透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直接以書面形式發下的裁決理由的文本,以及訂明轉為文字記錄的裁決理由的發布方式,應與直接以書面形式發下的裁決理由的發布方式相若。

  代主席,剛才鄧家彪議員關注條例草案有關《勞資審裁處條例》的修訂,特別是保證金的問題。根據現時的《勞資審裁處條例》, 勞資審裁處有權在某些情況下命令訴訟人提供保證金。為了加大審裁處的案件管理能力,條例草案其中一項修訂,是修改《勞資審裁處條例》,賦予審裁處一般權力,讓其隨時可在任何一方申請或覆核裁斷或命令的程序中,如認為公正和合宜,便可命令另一方為裁斷或命令的款項提供保證金。可能作出如此命令的情況包括:有關一方的所涉資產有被耗散的風險、該方延誤程序,或該方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不遵從審裁處的指示等。

  有關的建議修訂適用於申索人及被告人,而勞方和資方均可能是申索人或被告人。例如:資方可向僱員提出申索,以追討代通知金、或因違返僱傭合約而須支付的損害賠償。此外,作為申索人的勞方亦可能遭到作為被告人的資方提出反申索。

  鄧議員擔心修訂對勞方不公平,我想指出,資方和勞方都可以是案件的申索人和被告人。我們認為不宜在法例上對勞方和資方作出不一致的處理方法,而應盡量提供彈性,讓審裁處可按案件的個別情況作出最恰當的安排。審裁處在決定是否作出提供保證金的命令時,有關一方是否有足夠的財力繳付所需款項是其考慮的因素之一。這樣的安排也得到勞工顧問委員會的支持。

  鄧議員發言時表示,針對此修訂,他會採取觀望的態度,但希望政府當局承諾在條文通過後需要就保證個案作出統計,或者他所說的建立資料庫,同時亦希望政府當局認真考慮設立覆檢機制處理保證的問題。由於有關個案屬於司法機構的工作範圍之內,我會將鄧議員有關建立資料庫的建議轉達司法機構考慮。但至於設立覆檢機制這建議,司法機構曾向法案委員會表示,正如勞資審裁處其他的命令一樣,若勞資審裁處作出要求某一方提供保證的命令,該一方可以提出覆核及/或上訴。司法機構認為沒有需要另行作出一個仲裁的安排,或者如鄧議員所建議,設立一個覆檢的機制。

  代主席,因應法案委員會的意見,政府對條例草案提出數項修正案,目的是回應委員的建議,以及作出文字修訂。有關修正案均已呈交法案委員會考慮及討論,而我會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有關修正案。

  代主席,條例草案提出的修訂對於改善法庭多方面的運作非常重要,我懇請議員支持條例草案及我稍後動議的各項修正案。多謝代主席。



2014年12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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