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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三名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成員因為在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第43E(1)條,今日(五月三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各罰款6,000元。
案情透露,被告Thapa Tej Kumari、Garbuja Ghan Bahadur及羅子弘分別於二○一○年五月十一日、三月二十三日及三月十七日,以永久性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調查後,發現被告曾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聲明,聲稱他們之前從沒有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而提取累算權益。
另外,四名僱主因違反《強積金條例》,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168,000元。
佳景旅運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20981305)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一名僱員按《強積金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該項控罪,罰款6,000元。
佳景旅運有限公司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月至二○○九年六月及二○○九年九月至二○一○年八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一名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二十一項控罪,首項控罪罰款2,000元,另外十項控罪各罰款4,000元,餘下十項控罪各罰款3,000元,合共罰款72,000元。
Dessange Group Limited(商業登記號碼:39827243)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一名僱員按《強積金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該項控罪,罰款6,000元。
Dessange Group Limited同時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A(7)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十二月至二○一○年九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一名非註冊計劃成員的僱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十項控罪,各罰款3,000元,合共罰款30,000元。
華新昌印刷包裝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5566621)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43E(1)條,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向受託人虛報一名僱員的受僱日期。被告承認該項控罪,罰款6,000元。
華新昌印刷包裝有限公司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一名僱員按《強積金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該項控罪,罰款6,000元。
華新昌印刷包裝有限公司同時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A(7)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十月至十二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一名非註冊計劃成員的僱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三項控罪,各罰款3,000元,合共罰款9,000元。
華新昌印刷包裝有限公司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一○年一月、二月及七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一名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三項控罪,各罰款3,000元,合共罰款9,000元。
樂茶軒茶藝館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5794266)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一名僱員按《強積金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該項控罪,罰款6,000元。
樂茶軒茶藝館有限公司同時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A(7)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一○年四月至八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一名非註冊計劃成員的僱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五項控罪,首兩項控罪各罰款3,000元,餘下三項控罪各罰款4,000元,合共罰款18,000元。
完
2011年5月3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9時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