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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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三月十日)於高等法院獲得判令,一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共逾港幣2,800,000元的強積金供款。
高等法院今日頒佈判令,與訟人港威清潔有限公司因拖欠其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884,515.52元。
另外,積金局亦代13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五名僱主追討約港幣146,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盈來餐飲顧問服務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4,132.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四名與訟人,包括雅仕德國際有限公司、嘉邦實業有限公司、Best Billion Limited及新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7,028.57元、42,458.18元、31,743.81元及11,362.34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高等法院及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高等法院案件為1,645元,審裁處案件則分別為港幣158元、170元、225元、205元及135元。
完
2010年3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