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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就《2009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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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今日(十二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09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衷心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李卓人議員和另外十九位委員在少於半年的時間內,具效率地完成審議《2009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的工作,並對《條例草案》提出寶貴意見。我亦要感謝社會各界,特別是曾出席法案委員會會議的團體,對《條例草案》同樣提出了許多有用和務實的意見。

修訂條例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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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條例》(下稱《條例》)於一九八六年制定,旨在提供民事補救,讓配偶和同居男女及其子女,可以透過向法院申請強制令,免受另一方的騷擾。為加強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障,政府透過《2007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草案》(下稱2007年《條例草案》),將《條例》的涵蓋範圍擴大至前配偶、前同居男女,及其它的直系和延伸家庭關係的成員。

  在審議2007年《條例草案》時,來自不同政黨的立法會議員均促請政府把《條例》的涵蓋範圍延伸至同性同居人士。為回應立法會的建議和社會人士的訴求,政府在去年恢復2007年《條例草案》二讀辯論時,承諾盡快在二○○八至二○○九立法年度提出修訂,進一步將《條例》的涵蓋範圍擴大至包括同性同居人士。其後,我們徵詢了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的意見,並出席該委員會的兩個特別會議,細心聆聽不同團體對修訂《條例》的意見。在全面考慮及小心平衡各界的意見和訴求後,我們在今年六月三日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並於六月十七日就《條例草案》進行首讀及二讀辯論。

《條例草案》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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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將《條例》的涵蓋範圍,由現在只涵蓋異性同居人士及前異性同居人士,延伸至同性同居人士及前同性同居人士。在草擬有關修訂時,政府恪守以下的原則及政策立場:

  第一,政府是在法律地位上「不承認同性婚姻、公民伙伴關係或任何同性關係」這大前題下提出《條例草案》。條例下的民事補救只針對施虐者與受害人之間的特定或親密關係而制定。在這背景下,我們留意到,與異性同居者一樣,同性同居者可能因彼此的親密關係和特殊權力分佈而有所顧忌,以致受騷擾一方不願意或不敢向警方舉報,令這類暴力事件在短時間內可以演變成人身傷害、甚至危害性命的局面。考慮到性命攸關,以及立法會議員和有關團體在這方面的訴求,政府同意在法律定位上不承認任何同性關係的大原則下,作特殊考慮,進一步修訂《條例》,為同性同居者提供額外的民事保障。我們與法案委員會磋商有關《條例草案》的條文細節時,亦以此原則為我們的重要考慮。

  第二,因應家長及宗教團體的關注和憂慮,政府刪除了現行《條例》只針對異性同居關係的條文,並加入了一個性別中立的「同居關係」的定義,即「作為情侶在親密關係下共同生活的兩名人士之間的關係」。這個定義不單涵蓋異性同居關係,亦涵蓋同性同居關係。為了回應有關團體的關注,這個定義不涉及任何關於「配偶」、「婚姻」、「夫妻」和同性同居關係的提述或聯繫。我們按這原則提出《條例草案》,以期能兼顧社會各界的聲音,亦同時達致將同性同居者納入《條例》保障範圍的目的。

  第三,在經修訂《條例》下,由「同居關係」一方申請強制令的資格準則,必須等同或盡量貼近現行《條例》下男女「同居關係」的一方申請強制令的既定標準。《條例》自一九八六年制定以來,其政策原意是為有特定關係人士提供額外的民事保障,使其免受騷擾。在現行《條例》下,這些特定關係包括婚姻關係、猶如婚姻般的男女同居關係及直系和延伸家庭關係。政府將《條例》下涵蓋的「同居關係」延伸至同性同居人士時,務求將經修訂《條例》涵蓋的「同居關係」的內涵本質,與現行《條例》下男女「同居關係」的資格準則達致同等嚴格的標準。我們無意藉茬o次修訂降低在《條例》下申請強制令的門檻。

  主席,我們很高興政府的修訂建議得到委員會的支持,並可以趕及在今年年底前在本會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因應法案委員會的要求及意見,我們亦適當地對《條例草案》中「同居關係」的定義和在考慮「同居關係」時的一些重要元素在字眼上作出微調。稍後,我會就有關修訂提出修正案。此外,我們亦留意到吳靄儀議員會提出修正案,刪除政府建議的性別中立,絕無任何將「同性同居關係」與「夫妻」、「婚姻」等概念掛u的新的「同居關係」定義。我想強調,我們強烈反對有關的修正案。我會在稍後的發言中詳細申述反對的理據。

新《條例》的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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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盡早將《條例》的保障延伸至同性同居者及前同性同居者,加強對這些暴力受害人士的法律保護,我們建議如《條例草案》和政府提出的修正案在今天得到立法會正式通過,政府將於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把《條例》的生效日期公告刊登憲報,而新的條文最快可在二○一○年一月一日正式生效。在程序上,新條文將會在二○一○年一月六日生效日期公告呈交立法會前實施。我們曾就此立法時間表徵詢法案委員會的意見,並得到法案委員會的支持,讓《條例草案》可以在二○一○年一月一日正式實施。有關的政府部門亦已準備就緒,以配合明年一月一日新條文的實施。

  主席,我謹此陳辭,希望議員支持《條例草案》,以及我稍後動議的修正案。



2009年12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1時2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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