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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高級人員及三名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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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1名高級人員及3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今日(7月14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21,700元。

  中國學位有限公司經營香港持續教育學院(商業登記號碼:31537713)高級人員丘俊傑,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2008年8月至2009年2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7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7,000元。

  中國學位有限公司經營香港持續教育學院同時亦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2008年8月至2009年2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7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7,000元。
  
  銘思控股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4634184) 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2008年11月至2009年1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4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8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7,200元。

  智駒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20453730)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2008年3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1項控罪,被罰款港幣500元。

  另外,積金局今日亦代35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6名僱主追討約港幣196,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 6名與訟人,包括心靈空間有限公司、新一代旅遊有限公司、維港環保服務有限公司、速迅達有限公司、668 INVESTMENT LIMITED 經營佛羅倫斯及銘思控股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7,573.84元、46,085.08元、42,435.47元、36,921.94元、14,000元及9,701.12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245元、180元、160元、180元、89元及89元。



2009年7月14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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