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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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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三月十八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共約港幣98,000元。另外,積金局代十六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六名僱主追討約港幣14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一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鴻圖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經營皇城海鮮火鍋酒樓,因拖欠其四十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98,077.92元。

  此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兩名與訟人,包括嗚顏科技(環球)有限公司經營嗚顏科技研究中心及黃明卿及黃純美前經營華鋒實業公司,均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9,610元及431.0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四名與訟人,包括Design East(International)Ltd、新順旺物業代理有限公司、張仲明有限公司及環球認証測試中心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5,740.2元、39,626.64元、21,558.85元及12,346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分別為港幣130元、60元、176元、186元、136元及155元。



2009年3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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