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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及福利局局長談暫時豁免僱員再培訓徵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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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今日(七月三十日)就暫時豁免僱員再培訓徵款兩年會見傳媒的發言重點(中文部分):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今天召開了一個特別會議,通過了提前在八月一日實施暫時豁免僱員再培訓徵款兩年的建議。豁免期由二○○八年八月一日至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豁免徵款的安排適用於豁免期內的新合約和續簽合約,以入境處發出外傭/外勞入境簽証的日期為準,而不是以簽約日期為準。換言之,在二○○八年八月一日起之兩年內獲入境處簽發外傭入境簽証的僱主都可享有全期24個月的徵款豁免。

  由此可見,整個計劃的設計是以發出入境簽証日期帶動新合約生效為基礎,屬前瞻性,而非追溯式。這是貫徹政府行之已久,「現有合約不受新安排影響」的原則,例如外傭的工資調整;即使在二○○三年實施徵款時亦只影響新合約。

  我要強調,有關計劃是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盡量回應僱主和外傭的關注。政府是以最大的誠意和靈活性去照顧僱主的利益和外傭的權益。

  具體來說,為求盡早獲得暫時豁免徵款,有些僱主可能會選擇提早終止現有的外傭合約;而在豁免期即將完結時,有些僱主亦可能會選擇提前續約。外傭團體就此深表關注和憂慮,情況是可以理解的。因此我們認為有需要推出合適的措施減低提早終止合約對外傭的影響,保障他們的權益。

  針對有關問題,入境處處長會作出特別安排,在豁免期內行使酌情權,若外傭獲同一僱主提前續約,可獲豁免在舊合約終止後須離開香港的要求。我們期望有關的措施,可保障外傭的權益。根據入境處的一貫指引,僱主若已提前終止聘用其外傭,只需繳付僱傭期內的分期徵款。

  簽証在二○○八年八月一日前發出而合約仍然生效的僱主,須按法例規定繼續繳交徵款直至合約結束;若僱主提前終止合約,已繳交的徵款將不獲發還,也不能留待豁免期結束後使用。

  通脹壓力近月成為公撳鬗萿瘧傢D,今次我們決定暫時豁免徵款兩年,是在僱員再培訓局資源充裕的情況下紓解外傭僱主經濟負擔的一項臨時措施。

  僱員再培訓局自一九九二年成立以來,共提供超過130萬培訓名額,協助本地僱員適應轉變中的勞動市場,提升技能或獲取新的技能,重新就業,角色十分重要。

  我要重申,長遠來說我們必須維持徵收徵款,以確保僱員再培訓局有穩定及足夠的財政資源,提升本地工人的就業能力,從而維持香港經濟的競爭力。



2008年7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2時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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