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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交差餉須被加徵附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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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餉物業估價署發言人今日(八月二十日)提醒市民,必須於徵收差餉及/或地租通知書(通知書)所指定的限期前繳納差餉及/或地租。

  根據差餉條例及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差餉及/或地租繳納人須於每個季度的第一個月內繳交有關款項。

  發言人說:「若過期繳交差餉及/或地租,遲交的款額會被加徵百分之五的附加費。」

  「如在最後繳款日期過後六個月仍未繳交,尚未償還的款額(包括百分之五的附加費)將再被加徵百分之十的附加費。」

  發言人強調,差餉及地租須於通知書所指定的限期前繳交之規定,並不能以沒有收到或遲收到通知書而改變。

  差餉物業估價署將於十月初發出二○○七年十月至十二月季度的通知書,繳納人須於十月底前繳交差餉及/或地租。



2007年8月20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6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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