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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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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十月三十一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1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欠款共約160,000元。另外,積金局代1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僱主追討港幣2,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1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琝Q食品制造有限公司,因拖欠其6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61,178.02元。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李壬旺經營的金光水電公司,經審訊後被審裁官下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081.80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為港幣254元。

完

2006年10月31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