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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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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日前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欠款160,000餘元。另外,積金局今日(八月二十八日)代三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兩名僱主追討逾港幣12,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日前向一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顯森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因拖欠其四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63,230.4元。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娉婷國際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0,028.26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一名與訟人,軒琴居(集團)有限公司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887.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為80元及340元。



2006年8月28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6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