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定香港濕地公園特別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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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農自然護理署發言人今日(九月三十日)表示,香港濕地公園(濕地公園)範圍將根據《郊野公園條例》第24(1)條制定的2005年香港濕地公園(特別地區)令,指定為特別地區,以授權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管理局總監(總監)[即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 管理濕地公園。
2005年香港濕地公園(特別地區)令將由二○○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使香港濕地公園得到更好的保護和管理。
發言人表示:「鑑於濕地公園的重要性,實有需要提供適當的法律架構,讓總監妥善地保護和管理濕地公園,以達致自然護理、教育及旅遊的目標及達致媲美其他生態設施的標準。在濕地公園獲指定為特別地區後,總監會負責管理該公園,而該公園內的活動將受《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所管制。」
發言人說:「由於公園的工程仍在進行中,該特別地區暫未開放予公眾人士使用。」
完
2005年9月3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