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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七條:公營機構高層管理人員的薪酬及附帶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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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千石議員的提問和政務司司長曾蔭權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地鐵有限公司、九廣鐵路公司、機場管理局、市區重建局及醫院管理局等公營機構的高層管理人員的薪酬(包括津貼)及附帶福利,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上述每間機構去年支付給高層管理人員的薪酬總額及用於有關附帶福利的開支,以及該等支出在過去5年的變動情況;每間機構採用了甚麼準則以釐定及調整高層管理人員的薪酬及附帶福利,以及有否公布有關支出及調整幅度;及

(二) 當局有否就該等人員的薪酬及附帶福利水平向公營機構發出統一指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 地鐵有限公司(地鐵)、九廣鐵路公司(九鐵)、機場管理局(機管局)、市區重建局(市建局)及醫院管理局(醫管局)過去5年高層管理人員的薪酬總額,包括薪金、津貼及附帶福利,以及這些機構用以釐定及調整薪酬的準則,均載列於附件

  地鐵、九鐵及機管局均在各別的年報內披露有關其高層管理人員薪酬的一般資料。市建局亦會將有關其薪酬的開支總額列於其年報內。由於高層管理人員的個別薪酬之實際金額屬商業上的敏感資料,此類資料,及有關人員的薪酬總開支每年的調整幅度,不曾公開。醫管局是受資助機構,其員工薪酬支出總額已在年報內披露。醫管局員工的薪酬的調整主要追隨公務員有關的調整。

(二) 地鐵、九鐵、機管局及市建局高層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是根據這些機構各別的管理架構、需予履行的職責輕重及有關的專業範圍及所需經驗而釐定。整體而言,這些機構為高層管理人員提供的薪酬,應與其爭取人力資源的所在市場一致。有關的薪酬應能吸引和保留具合適才能,經驗和專業知識的人員。我們因此認為,為這些機構的高層管理人員的薪酬制定一套標準準則,實在既不適宜,也不切合實際情況。

  至於醫管局,根據政府的資助政策,醫管局人員(包括高層管理人員)的服務條件,不應較政府為公務員體制內相類職系人員所提供的服務條件優厚。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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