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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深港高鐵香港段「一地兩檢」安排記者會答問全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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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有兩條問題想問問袁司長。剛才人大常委會的表決文本提及特區應該要立法保障《合作安排》得以落實。如果是這樣的話,第三步走,立法會在本地立法方面,其實會不會只不過是橡皮圖章?本地立法的意義和立法審議空間究竟有多大?第二個問題,就是提到今次香港與內地都研究過很多不同的方案,但考慮到今次「一地兩檢」是一個新事物,在草擬《基本法》時並沒有預料到,想問可不可以因為考慮到法律界以至公眾對這一條條例都有很大的疑慮,會不會考慮今次只是唯一一次,即是下不為例?謝謝。

律政司司長:就立法方面,這位傳媒朋友說得很正確,在《決定》中的第一段第二款,確實寫得很清楚,香港特區政府有責任進行本地立法,從而確保「一地兩檢」得以落實。但就(本地立法)空間的問題,其實剛才也有講過,因為「一地兩檢」涉及兩地的合作,所以往後的本地立法,會因應《合作安排》的內容,亦要因應今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合作安排》的方向,所以要處理的問題仍然有待本地立法來處理,但是本地立法的程序,又或者立法會,絕對不會是橡皮圖章,因為相關的事情仍然要討論,而且要進行投票。過去我在立法會進行動議時也有說過,因為立法會的每一位議員也有其憲制責任監察特區政府,包括特區政府的立法工作,所以若然說這是一個橡皮圖章,我認為某程度上與特區立法會議員的憲制責任有所不符。而且,最終究竟是投票支持或不支持,決定權並非在政府,而是在立法會每一位議員的手上,所以絕對不會有所謂橡皮圖章(的情況)出現。

  至於新事物和有需要去做的問題,其實我明白這位傳媒朋友為何會問這個問題,但剛才我亦回答了另一位傳媒朋友類似的問題,就是整件事大家不需要用這個角度去看,或者可以用一個正面的角度來看,就是在有需要時,或在香港特區有需要時,特區政府才會提出類似的要求,即在今次事件中有「一地兩檢」的要求,因為有這需要,內地相關部委亦同意他們可以做到,亦符合「一國兩制」和《基本法》,才有可能做到這個《合作安排》。而且我也相信全國人大常委會研究過後認為類似的安排,或者今次的「一地兩檢」,第一,是符合「一國兩制」;第二,符合《基本法》;第三,符合國家《憲法》;第四,符合香港整體長遠發展的利益,才會作出批准。最後還是同一句話,就是始終要返回香港立法會進行本地立法。多謝。

行政長官:我也想回應一下,因為「下不為例」的形容詞一般都是適用於一些比較負面的事情,即是你頑皮了,下一次不要了。但今日這件事是一件好事,甚至是一件大好事,不但可以讓我們香港市民去內地更方便,亦對於香港未來融入國家的發展大局,在經濟方面、在粵港澳大灣區方面的發展都是一件大好事。所以除非你手上有一個水晶球,知道以後都沒有甚麼好事發生,否則,從一個進步發展觀的角度,我覺得如果以後由一個發展的角度來看,同樣有一件大好事,而中央亦願意用很多方法來幫助我們育成這件好事,為甚麼要在今日把它說死呢?

記者:想問兩部分的問題。第一,嚴格來說,整個人大議案沒有援引任何一條條文,即是只不過人大批准了這個決定,會不會以後有情況出現,就是人大批准了一些決定便可以容許內地執法人員來港執法,或者有其他情況出現。第二條就是是否凌駕的問題,其實李飛也說過人大的決定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會不會其實特區政府有一個方法可以防止人大將來將這條十八條,只要不實施在全個香港特區的話便可以實施全國法律,這個解釋應用在其他情況之上呢?其實這個解釋會不會只限在西九龍總站「一地兩檢」的情形?第二部分就是立法方面,其實《合作安排》已經寫好了口岸的範圍是怎樣、寫好了要實施內地法律,立法會議員的討論空間還有甚麼,即是他們還可以就着甚麼討論呢,如果《安排》已寫好某些內容的話?還有就是如果本地立法期望在暑假前可以立法,政府會不會有機會好像之前那樣,調動一些議程安排,安排抽起某些議案,先通過這條「一地兩檢」的本地立法?

律政司司長:我嘗試回答第一部分(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構,而全國人大是國家最高的權力機關,但大家要明白兩點:第一,在每一個憲法或制度下,必然有需要有最高權力機關,不論是普通法或大陸法下的制度,均有這個設計,亦很容易理解,因為始終在一個國家內,必須有一個最高權力架構,甚至不單說國家,一個組織、一個社團都必須有最高的權力架構,否則,有些事情會處理不到。第二,雖然有一個最高的權力架構,但其行使權力的時候,仍然要依據法律。以今次的情況來說,仍然會依據《憲法》和《基本法》,所以剛才這位傳媒朋友提及的最高權力,其實兩者並無矛盾,因為最高權力(機構)都要根據《憲法》和《基本法》來處理相關問題。

行政長官:有關於日後立法會的議程,我們怎樣處理這條法例本地立法,現在很難說實,唯一可以說的就是往往政府提交予立法會審議的事項,都會有一定的迫切性,但這個本地立法落實「一地兩檢」就更加非常迫切,因為工程已經做了百分之九十八,應該在明年第三季可以開通,開通之後估計每日有接近十萬人次要用這條高鐵香港段,每日的拖延都損害香港市民的利益。所以我們一定會爭取第一時間提交這個議案,我剛才說了,不遲於明年二月初交予立法會成立一個草案委員會審議,然後恢復在立法會大會二讀、三讀通過。但今日的立法會能否回復,我已經多次呼籲,希望在一個理性、務實、平和一些的狀態審議政府的事務,我都要拭目以待。我當然希望立法會可以履行它的職責,就着一些和市民利益息息相關的事,都是以務實的態度處理。

記者:司長,請問在本地立法的階段,其實可否具體一點說明立法會還有甚麼可以做?立法會是否有方法可以反對這個方案或不要這個方案?另外,司長這條問題特別給你的,請問可否簡單回答你是否已經辭職?第三步其實是否都是留給另一位司長處理?

律政司司長:進行本地立法時,其實大家如果有興趣,可以參考深圳灣(口岸)的法例,現時的工作方向、模式類似現時深圳灣(口岸)的法例。至於空間的問題,其實在落實的細節上而言,仍然有相當或一定的空間需要在立法會處理。例如在《合作安排》中,有大約六個主要範疇形容適用香港的法例,而香港仍然有管轄的權力,所以在這些事務上是否需要細化?如果有需要細化,又如何去細化?在條文上的字眼是否最合適?這些其實也是日後進行本地立法工作,必須要處理的問題,而這些問題不可以被認為不重要,這些問題是重要的,因為這些關乎真真正正取得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後,如何落實這個《合作安排》的事宜。至於是否可以反對,正如我剛才所講,投票權在每一位立法會議員的手上,最後如何運用他們的投票權,是贊成或反對,又或贊成某部分,又或提出修改,這完全是立法會每一位議員所享有的權利,特區政府控制不來的,我們亦不可以逼他們如何投票,這是特區一向在《基本法》下運作的模式。

  至於這位朋友第二部分的問題,我相信今天大家有興趣的可能也是「一地兩檢」,我現時心中也是想着「一地兩檢」。所以就第二個問題,對不起,今天我也回答不了你,不好意思。

(請同時參閱答問全文的英文部分。)
 
2017年12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3時0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