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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深港高鐵香港段「一地兩檢」安排記者會答問全文(一)(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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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和署理保安局局長區志光今日(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的決定》舉行記者會。以下是記者會答問全文:

記者:剛才有講過今次的安排是避免解釋(《基本法》)第二十條,其實是否有想過一開始由人大常委會解釋第二十條這個做法?另外,今次規定在本地立法時不可以違反《合作安排》,這其實是否一種另類釋法?最後想問這次是否將《基本法》對於全國性或內地法律在港實施的限制廢了?如果香港未來沒法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而人大常委會將內地的國安法以同樣方法實施,香港人是否要被逼接受?

律政司司長:如果我沒有理解錯你的問題,似乎是關於三方面,第一方面是有關《基本法》第二十條,正如我剛才所講,在過去很長的時間,香港特區和內地相關部委研究「一地兩檢」時,我們反覆地研究過很多不同的建議或者選項,當中包括研究過《基本法》第二十條。當然最後經過一輪討論和聽取不同人士的意見,最終大家見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用另外一個方法,他們認為更加適當。

  至於立法可不可以跟《合作安排》有所抵觸,其實這是一個簡單的情況,因為我們一早已經採用「三步走」的方法,而我們認為「三步走」是落實「一地兩檢」最恰當的一個安排。大家亦會明白,我們一直解釋「一地兩檢」不是香港單方面就可以處理或者落實的。雖然「一地兩檢」是由香港提出,但如沒有內地相關部委的同意,我們不可能落實「一地兩檢」,亦因為這個原因,所以「三步走」中的第一步是以《合作安排》的形式處理。今次的第二步,全國人大常委會亦批准這個《合作安排》。因此,整件事不是香港單方面,而是要雙方面去做,亦因為這個原因,往後我們進行本地立法時,我們應該依據我們已經完成的兩步基礎,換言之,就是《合作安排》的內容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日的決定,因為今日的決定,其實就是批准《合作安排》。其實這個做法跟以往處理深圳灣(口岸)時,雖然不是完全一樣,但是所用的方法和模式是類似的,因為當進行本地立法時,其實也是處理當時香港和內地相關部委就深圳灣(口岸)的安排的內容進行本地立法。而日後我們未來推行立法的法例模式亦是沿用類似現時深圳灣(口岸)的法例。

  第三方面,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我相信大家沒有必要將「一地兩檢」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兩者相提並論,原因有兩個。第一,這是完全不同的事情,甚至請容許我說,兩者是風馬牛不相及的事情。因為「一地兩檢」主要來說是交通運輸的問題,是香港整體長遠發展的問題。我們只不過因應「一地兩檢」的需要,我們去解決因為運輸系統或交通系統而引發或衍生的法律問題。但第二十三條很清楚在《基本法》訂立時已經給予香港特區一個憲制的責任去處理有關國家安全的問題。所以我認為兩者不應該相提並論,亦不應以我們如何處理「一地兩檢」的方式來折射到日後的第二十三條將如何處理,我認為這樣沒有甚麼意思的。多謝大家。

記者:想問今次人大決定在西九龍總站設立「內地口岸區」是因為不在整個香港實施全國性法律,所以不同於十八條,其實是否一種變相的另類釋法?以及是否他日根據《基本法》第七條,將禮賓府或者中環,甚至旺角租借給內地都不違反《基本法》十八條?
 
律政司司長:首先,今次是因應要在西九龍站落實「一地兩檢」,所以處理了社會上關心的問題,包括剛才這位傳媒朋友談及的《基本法》第十八條。這個問題為何會在《說明》內解述呢?原因是大家可能記得,在「一地兩檢」比較初段的討論時,曾經有人提出一個建議,特區政府亦曾研究這個建議,內地相關部門亦與我們共同進行一個研究,就是否應該把相關法律或用其他方法,透過《基本法》第十八條的附件三,讓可以在香港西九龍站內執行內地法律。因為這個背景,有必要就《基本法》第十八條作出解釋,而今次《說明》亦是因為在這背景和情況下,有一個部分去解(述)我剛才說的《基本法》第十八條。

  至於會否在旺角或其他地方實施,其實我們以前亦作過解釋,因為大家都知道,今次我們實行的「一地兩檢」是在獨特的情況下來做這件事,因為我們要興建這條高鐵,亦因為我們認為有這個需要,以發揮高鐵最高效益,我們才會在研究不同選項之後,決定最好的方式,正如剛才特首所說,最好的方式是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落實「一地兩檢」,而「一地兩檢」亦是要行「三步走」,換言之,不單是香港,亦需要內地相關部門願意配合,亦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批准,更需要最後一步在香港立法會進行本地立法。換言之,要經過的關卡不少,所以不會明日或後日就可以隨意在香港其他部分採取同樣措施,所以在這方面,我覺得大家不需要特別憂慮。

行政長官:我想補充一句,正如我在開場發言說的幾個重點,其中一個重點,第二點說到在過去一段時間我們和內地的商討,大家有一個共同明確的共識或者基礎,便是構思的安排、方法一定要符合「一國兩制」和《基本法》,因為實踐「一國兩制」和落實《基本法》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能確保香港穩定和繁榮。所以我同意袁司長說,這些不是隨意的事,你今日可以這樣做、明日可以這樣做,今次用到國家最高權力的常設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為我們這件工作賦予一個堅實的法律和憲制基礎才可以做。而這某程度上亦建基於中央對於香港的大力支持,希望這條鐵路能夠得到最大的經濟、社會和民生方面的效益,不但讓香港市民可以出入內地方便、便捷、高效,亦可以更加有利於香港融入國家發展的大局,是從這個層次來看這次「一地兩檢」的安排。

記者:由於你們一直沒有解釋法律基礎,直至今日由人大解釋。你們剛才一直提及要由最高權力機關賦予一個堅實的基礎,其實是否代表你們一直以來不談,等待今日人大作出決定和解釋後,要避免司法覆核的情況呢?之前,七月公布的時候,一直談及《基本法》第二十條,其實是何時和因為何事而改變這個決定和討論?以往一直討論是否基於《基本法》第二十條?

律政司司長:今日我們解釋這個法律基礎,原因我相信大家都知道,因為今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一個決定。這是「三步走」的第二步,亦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所以我們認為特區政府有需要向大家交代此事,以及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日作出這個決定。這不是甚麼逃避司法覆核,實際上,我們政府亦無辦法逃避司法覆核,因為香港人根據《基本法》,有權向政府提出訴訟,我們亦尊重香港人根據《基本法》的這個權利。所以,特區政府做這件事時,並非為了逃避或避免一些我們不想見到的司法覆核情況,絕對不是這樣。

  剛才這位傳媒朋友表示,我們七月的時候曾提及或仍然提及《基本法》第二十條,這是正確的。不用我說,大家都會記得立法會的文件內確實有提及《基本法》第二十條,但正如我剛才向大家解釋,其實過往在一直以來的商討和研究中,我們與內地相關的部門研究過,亦討論過很多不同的建議,而當中包括《基本法》第二十條的建議,但是在其他場合我們亦有談及,自從七月二十五日之後,我們幾位政府同事在不同途徑,包括在立法會的兩次會議或後來的動議,亦有立法會以外的其他途徑,特區政府均有收集社會就「一地兩檢」(發表)的意見。我記得在立法會完成動議當日會見記者的時候,亦有向傳媒交代過,我們會反映香港社會就「一地兩檢」(發表)各方面的意見,包括對一些法律條文的看法。所以,整件事是一個過程,而最終大家今日看到的是經過很全面和反覆的研究之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用他們今日《決定》所解述的方法,認為是更加適當的。

記者:想確認一個問題,不知道該由行政長官或律政司司長回答。外界有一個理解,就是無論是出於交通理由或甚麼理由也好,全國人大常委有最高權力的法律監督權,即如李飛主任所講,所以他們隨時有權可以通過一些決定來凌駕《基本法》內的特定某一條條文,例如今次的《基本法》第十八條,到底是或不是呢?剛才行政長官說權力不會隨意運用,不會隨意運用是一回事,但是否確實有這個權力隨時可以因為香港繁榮的理由,或發展理由,或交通理由,而隨時可以用《基本法》的整體立法原意來凌駕《基本法》內某一條條文對於香港人權利的保障?

律政司司長:多謝這位朋友的問題。我留意到你用了「凌駕」這一個字眼,我的理解是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其實在今次「一地兩檢」的決定,都是根據《憲法》和《基本法》去處理「一地兩檢」的問題。所以今次的處理或今日所作的決定並無出現,或者不存在所謂「凌駕」《基本法》的問題。大家可以見到在《決定》的相關部分寫得很清楚,《決定》的三個條款是根據國家的《憲法》和《基本法》來作出決定,所以並沒有「凌駕」的問題存在。

(待續)
 
2017年12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2時12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