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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有關董事因欠薪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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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偉明有限公司因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沒有在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一名僱員工資合共約三萬四千三百多元及年假薪酬約一千五百多元,被勞工處檢控,在六月十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二萬五千元。

  該公司沒有按法定期限支付工資的罪行,是在一名董事的同意、縱容或歸因於她的疏忽下犯有的,故該名董事亦被勞工處檢控,同日被法庭裁定罪成及罰款三萬元。

  勞工處發言人說:「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及公司董事、經理、秘書或其他類似的人員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從《僱傭條例》發放工資給僱員。」

  發言人續說:「勞工處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並會嚴厲執法,竭力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



2016年6月13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1時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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