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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七題:海上滅火及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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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賢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今年中秋節,筲箕灣避風塘發生三級火警,駐守中區的滅火輪精英號於事發26分鐘後才抵達現場,並需經水警協調才能進入火場灌救,最終有十多艘船隻被焚毀。當局在二○一三年聲稱滅火輪前往該避風塘一般需時八分鐘,但過去兩年,消防船隻(即滅火輪及消防快艇)前往該避風塘平均分別實際需時24及16.2分鐘。有政黨及漁民組織多次要求當局改善海上防火措施及救援策略,以及重新規劃避風塘的泊位安排,但當局充耳不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已經及將會向上述火警的災民提供甚麼支援;有關工作的詳情、進展及遇到的困難為何;

(二)當局會否支援該等災民打撈在火警中沉沒的船隻的有關費用;會否酌情減免災民須承擔清理油污的有關費用;會否簡化有關程序,以減輕災民的負擔;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鑑於有災民反映,當局在事件初期並無跨部門的對口單位處理善後工作,令他們疲於奔命,當局日後會否加強各部門處理善後工作的連繫,以減輕災民在災後需承受的壓力;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當局會否盡快採取以下方法以改善海上防火措施及救援策略:制訂滅火輪到達各避風塘的目標召達時間、調派滅火輪24小時駐守高火警風險的避風塘、加強在避風塘內的防火宣傳和教育、提升漁民的消防安全意識,以及在避風塘岸邊或避風塘內的合適位置裝設適當的消防設施等;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現時各艘滅火輪及消防快艇從停泊處到達各個避風塘或海灣一般需時多久(按附件一列出,如並非該等船隻服務範圍請以「/」表示);

(六)海事處正進行的本地船隻停泊處及避風泊位檢討,有否包括研究增加船隻停泊位、改善劃分泊位供不同類別的船隻停泊,以避免因船隻過於擠迫而增加火警風險,以及防止不同類別的船隻(例如漁船及遊艇)因共同停泊而產生衝突;如有,詳情為何,以及當局何時公布研究結果;如否,原因為何;及

(七)鑑於有漁民向本人反映,他們為配合漁業發展而購置的漁船的長度,已超出他們擬停泊的避風塘的允許總長度,因此他們須定期取得海事處發出的許可證,才可把其船隻駛入有關的避風塘或在其內停留,相關要求亦導致不少漁船只能停泊在避風塘外或較遠的避風塘,而此情況嚴重影響漁民卸下漁獲及為漁船補給,當局會否全面檢討各避風塘的准入船隻長度限制,以切合本地漁業發展的需要,避免對漁民的作業和生活造成不便,以及防止該等限制帶來額外的火警風險?

答覆:

主席︰

  今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筲箕灣避風塘發生三級船火,消防通訊中心於當日下午二時一分接獲漁船火警報告後,即時調派兩艘滅火輪(分別為當時最接近事故現場,駐守中區滅火輪消防局的一號滅火輪;及駐守香港仔滅火輪消防局的四號滅火輪)、一艘潛水支援船及一艘潛水支援快艇,配合陸上五架主要消防車趕赴現場。

  陸上消防員於二時七分(即接報後六分鐘)到達筲箕灣避風塘,隨即按消防處與水警就避風塘內發生火警聯合行動的緊急應變預案安排,攜帶滅火工具登上水警輪前往事故現場進行滅火救援工作。一號滅火輪與潛水支援船亦於二時二十七分(即接報後26分鐘)相繼趕抵現場。由於當時正有多艘船隻駛離筲箕灣避風塘以避免受到火警波及,並集結在避風塘進出口外附近的水域,因此,消防船隻在進入避風塘時必須以安全航速謹慎地穿越和駛過密集船群,而在避風塘內航行期間,亦必須注意其他停泊及航行中的船隻,以確保消防船隻和其他船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以免發生碰撞。

  一般而言,在接獲香港水域內有船隻發生火警的召喚時,消防通訊中心會根據當時的情況,調派最接近肇事現場的消防船隻前赴處理有關火警。此外,在鄰近的岸上消防局亦會派出消防車迅速前往支援。消防船隻到達海上火警現場的實際時間,會受不同因素影響,例如接獲召喚時有關船隻的所在位置、船隻是否正在執行其他任務(包括參與日常的航行訓練、事故演練和巡查,或正應對其他緊急事故)、事發時的海上交通頻繁度、海浪及潮汐、能見度等,所以每次的到場時間各有差異。

  就問題的七個部分,在諮詢相關政策局及部門後,現回覆如下:

(一)及(三)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在事發當天主動聯絡受影響的漁船船東了解情況,並協助有需要的漁民申請緊急救援基金及魚類統營處貸款基金,以維修或替換已損毀的漁船。漁護署正在審核有關申請,並會繼續與受影響船東保持聯絡,以協助他們盡快恢復捕魚作業。海事處在事件中共接報有29艘本地船隻受到影響。海事處已為需要協助的船東核實身分,並對其船隻作出損珛估,協助船東向有關部門或單位申請相關援助,度過難關。

  另一方面,東區民政事務處根據部門處理緊急災難事故的運作指引,於火警發生當天,即時在最接近現場的東區法院大樓地下設立跨部門援助站,成員除東區民政事務處人員外,還包括社會福利署、警務處、消防處、海事處和地政總署人員,為受火災影響的人士登記資料及其實際需要,以便有關部門作出跟進及支援。東區民政事務處亦已透過華人慈善基金,向受影響家庭發放緊急援助津貼。社會福利署則轉介五個受影響家庭到綜合家庭服務中心接受服務,亦為另一個有經濟困難的家庭辦理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申請。

(二)船隻在海上發生意外事故,在一般情況下,海事處處長可根據《商船(本地船隻)條例》(香港法例第548章)第56條,就在香港水域內擱淺、被棄或沉沒的任何本地船隻的移走及移動等,向有關船東發出合適的指示;而牽涉的油污,則由海事處負責清理。就今次意外事故,海事處已按既定處理程序清理現場油污。至於打撈及處置船隻方面,部分船東表示在處理善後工作上遇到困難,因此向海事處申請放棄其船隻。海事處考慮到意外事故的情況及船東所表達的困難,已酌情代船東進行打撈和處理船隻的殘骸,並且不會向涉事船東收取相關費用。

(四)正如我在今年六月二十四日的立法會會議上答覆何議員的質詢時指出,消防處會不時就不同水域作出風險評估,考慮因素包括各式船隻的分布、航道使用的頻繁程度、海上和沿岸區域是否設有高風險設施等,以決定滅火輪消防局的地點及消防船隻(即滅火輪及消防快艇)的駐守位置。至於滅火輪駐守個別避風塘與否,須視乎有關避風塘在該水域是否處於一個策略性位置,以及有關避風塘是否適合停泊滅火輪,例如該避風塘的水深是否足夠,以及周邊地方是否有適合建設停泊滅火輪設施的地點等。

  就何議員對消防船隻的召達時間提出的關注,本港並沒有就海上火警的召達時間制定標準,而國際上亦沒有清晰訂明的召達時間標準。海上船隻停泊的情況跟陸地上建築物的分布不同,例如海面面積較大、船隻分布範圍較廣泛及流動性大等。由於海上區域缺乏類似陸上地區的風險指數作參照,難以進行具體恆常的評估,因此難以就個別水域制定適當的召達時間和服務承諾。儘管如此,消防處會因應不同水域及近岸設施的整體風險,不時評估一切潛在的火警風險,靈活調配現有的資源到各個策略性據點,並因應個別區域的需求或在特別時期作出相應的行動安排,以應付可能發生的緊急事故。

  在漁船停泊的高峰期,包括休漁期和重要節日期間,避風塘內漁船停泊較為密集,火警風險可能相應增加。故此,消防處會比平時加強避風塘內航道的巡查,並會與警務處及海事處於每年的休漁期及農曆新年前,在避風塘內進行火警演習,以提升滅火救援的效率及加強相關部門應對海上火警的協調能力。

  在宣傳教育方面,消防處會透過漁民團體、海事處和各區民政事務處,為船戶加強安排專題防火講座,教導船戶注意使用和保養船上的電力裝置及正確使用滅火筒等知識,並在相關的期間進行船隻防火廣播及派發船隻防火宣傳單張,以增強他們的防火意識。

  消防處曾考慮在避風塘沿岸加設固定消防裝置的建議,惟發現礙於避風塘內船隻停泊的位置並非固定,而船隻的分布甚廣,固定的消防裝置的灌救範圍只能覆蓋小部分船隻。因此,消防處認為該等裝置未能有效提升避風塘內的消防安全水平。假若在船隻停泊處及避風塘內沿岸的地點增設消防設備及其他緊急設備,當火警或其他緊急事故發生時,亦需要陸上消防人員及消防車輛到達方可操作。而消防車輛直達事發的沿岸地點後,消防人員亦可以使用車輛上的水炮作為滅火工具。再者,在岸上加設如水炮等高壓力的消防裝備,若由未經接受專業訓練的市民使用,可能會構成危險。反之,調派備有水炮的消防車輛應更能針對起火船隻的位置,靈活部署及更有效執行滅火任務。儘管如此,部門正積極考慮為避風塘附近的消防局添置手提式的滅火泵等裝備,以加強陸上消防員在避風塘內滅火的能力及靈活性。

(五)現時各艘消防船隻從停泊處到達其主要服務範圍內的避風塘或海灣的一般所需時間列於附件二。

(六)及(七)海事處正全面評估本地船隻避風泊位的供求情況,並對本地船隻停泊位和避風泊位進行全面檢視,以審視提供避風泊位的既有機制及所面對的挑戰,包括按船隻種類劃分泊位及船隻可進入避風塘的允許總長度等運作情況。現時,海事處聘請的顧問公司已初步完成有關本地船隻停泊處及避風泊位安排的大型統計調查,並正進行資料分析。完成資料分析後,海事處會聯同有關部門及業界的代表,根據分析結果及實際情況,共同研究可行的改善方案。屆時,當局會就建議的方案諮詢有關持份者,如本地船隻諮詢委員會及海濱事務委員會。整個檢討預計在二○一六年年中完成。



2015年10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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