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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肆負責人因刑事恐嚇食環署人員被判緩刑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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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食肆負責人因刑事恐嚇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人員,今日(九月十八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刑事恐嚇罪成立,被判監禁三個月,緩刑兩年。

  案情指今年三月五日,一名食環署壎芛察在元朗炮仗坊處理一宗環境壎竻賱D期間,遭到該名六十一歲男子刑事恐嚇。

  食環署發言人提醒巿民應與執法人員充分合作。根據《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第139條,任何人若故意妨礙或抗拒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或對其辱罵,屬違法行為,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



2015年9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9時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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