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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有關負責人因欠薪及未有履行勞資審裁處判令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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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達鴻工程有限公司及有關負責人因違反《僱傭條例》,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七月十七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罰款三萬二千元及二萬六千元。公司及有關負責人被命令須經法庭向一名僱員支付遭拖欠的款項,合共約十一萬一千元。

  上述公司沒有按《僱傭條例》的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以及沒有在僱傭合約指明的日期到期後七天內支付年終酬金給一名僱員。此外,該公司亦沒有在勞資審裁處判令須支付款項的日期後十四天內,支付裁斷款項給該名僱員,涉及款額共約十一萬一千元。

  該公司沒有按法定期限支付工資及未有履行勞資審裁處判令的罪行,是在有關負責人的同意、縱容或歸因於他的疏忽下犯有的,故該名負責人亦被定罪。

  勞工處發言人說:「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及公司負責人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從《僱傭條例》發放工資及按照勞資審裁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判令支付裁斷款項給僱員。」

  發言人續說:「勞工處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並會嚴厲執法,竭力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



2015年7月1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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