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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欠薪及未有履行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判令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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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物伴我行會社有限公司因違反《僱傭條例》有關支付工資及年假薪酬的規定及未有履行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判令,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四月二十八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合共六萬三千元。該公司被命令須經法庭向一名僱員支付遭拖欠的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判令款項,金額為六千三百多元。

  上述公司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及年假薪酬予一名僱員,涉及款額約六千三百多元。此外,上述公司亦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判令須支付款項的日期後十四天內付款予上述僱員,涉及款額合共為六千三百多元。

  勞工處發言人說:「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按照《僱傭條例》的規定支付工資及其他法定權益,與及須按照勞資審裁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判令支付裁斷款項給僱員。」

  發言人續說:「勞工處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並會嚴厲執法,竭力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



2015年4月28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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