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工作地點的負責人因違反安全法例被判罰款及監禁
**********************

  一名工作地點的負責人因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五月三十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二萬元及監禁一個月,緩刑兩年。勞工處歡迎有關裁決。

  案情涉及去年十月三十一日勞工處一名職業安全主任在油塘區進行安全視察時,發現一間物流公司貨倉的三個逃生途徑被完全阻塞。有關工作地點的負責人沒有按照《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的規定,確保離開該工作地點的所有逃生途徑均不受阻礙。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所有僱主必須遵守《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及《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的規定,確保在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勞工處絕不容忍罔顧工人工作安全及健康的行為,並會竭盡所能將違例僱主繩之於法。」

  勞工處會繼續致力保障僱員的職業安全及健康。如僱員發現工作地點的安全措施欠妥善,應盡快向勞工處舉報,以保障其工作安全及健康。



2014年5月3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22時06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