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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因拖欠薪金及未有履行勞資審裁處判令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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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僱主因違反《僱傭條例》有關支付工資的規定,並違反勞資審裁處判令,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六月四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合共十一萬八千元。

  上述僱主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六名僱員,涉及款額約十八萬七千元。此外,該僱主亦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勞資審裁處判令指明的日期後十四天內支付款額予該六名僱員,涉及款額約十六萬八千元。



2013年6月4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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