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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公司董事因遲付薪金及未有履行勞資審裁處判令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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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達工程有限公司因違反《僱傭條例》有關支付工資的規定,並違反勞資審裁處判令,該公司及其董事同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四月二十九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罰款六萬七千一百元及三萬一千元,並被命令須經法庭支付拖欠的勞資審裁處判令款項給僱員。

  上述公司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年假薪酬及代通知金予四名僱員,涉及款額約十五萬四千元。此外,上述公司亦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勞資審裁處判令的日期後十四天內支付款額予四名僱員,涉及款額約為二十四萬四千元。

  該公司沒有根據勞資審裁處判令支付款項的罪行,是在該名董事的同意、縱容或歸因於他的疏忽下犯有的,故該名董事亦被定罪。



2013年4月29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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