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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間公司違例經營會社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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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間公司因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今日(三月二十七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罰款4,600元及5,8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去年八月巡查尖沙咀加連威老道一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時,發現會社內的擺設與註冊圖則不符、在場人數超出合格證明書的發證條件上限人數,及會社並沒有以合格證明書顯示的名稱經營。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3及6項條件,作為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公司因而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2)及21(1)(c)條。

  在同日的另一宗個案,牌照處人員巡查尖沙咀金馬倫道一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時,發現會社內的擺設與註冊圖則不符及消防喉轆受到阻塞,會社職員亦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註冊圖則。此外,會社在未先取得民政事務局局長的正式書面同意前展開加建工程。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3、11、16及17項條件,作為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公司因而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合格證明書持有人,必須遵守證明書上的條件。當局會繼續執法行動,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2013年3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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