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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署牌照事務處巡查持牌旅館(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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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今日(二月二十日)到葵涌一所持牌旅館作例行巡查,確保該處所根據《旅館業條例》(第349章)(《條例》)及牌照條款營運。

  牌照處發言人表示:「牌照處一向重視持牌旅館的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不時會派員巡查有關處所。此外,牌照處處理牌照續期申請時,會先派員作實地視察,在確定處所符合所有發牌規定後,才會根據《條例》為牌照續期。巡查期間如發現違規的情況,牌照處人員會即時要求該處所負責人作出糾正,或視乎情況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

  在香港經營旅館受《條例》所監管,牌照處是執行《條例》的部門,負責處理旅館牌照簽發及執法工作。

  旅館持牌人必須持續及親自督導有關旅館的經營、開設及管理。除非得到旅館業監督的書面批准,持牌人或其他人士(包括業主或租客)不得擅自更改、修改或改變有關物業單位的間隔及內部裝修。此外,根據《旅館業條例》獲授權的公職人員可無須令狀而在任何合理時間進入及視察持牌旅館。違反牌照條款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會留有案底及最高可被處罰款100,000元及監禁兩年,並可就罪行持續期間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此外,牌照處簽發的旅館牌照並不會影響或更改旅館所在的處所或樓宇的大廈公契或其他契約條文。牌照處已在申請牌照指引、牌照申請表、申請表確認信和發牌、牌照續期及轉讓牌照信件中,提醒經營者必須確保在有關處所經營旅館符合與所在的處所或樓宇有關契約條款。如有違反,則須承擔法律上的後果,絕對不會因獲發旅館牌照而得到豁免。



2013年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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